公共艺术法30年首度大修 预计经费增1.5倍

文化部发布修订「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施行细则」及「公共艺术设置办法」,图为文化部外观。(本报资料照)

文化部发布修订「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施行细则」及「公共艺术设置办法」,此次修订除补充条例相关规范外,预期修法后每年公共艺术办理经费可较往年增加约1.5倍,同时这是公共艺术政策实施30年来首度大幅修法。

文化部表示,「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施行细则」修订,包含增修传统文化艺术、文化艺术事业、文化机构及公共艺术等定义;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应于采购契约,明确规范为直接发生契约关系之劳务提供者,投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规范政府机关(构)接受捐赠,需考量业务属性及搜藏宗旨;明订办理奖补助案,应强化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公开等的资讯透明,以及利益回避相关规定。

「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修订部分,文化部表示,文奖条例修法明定除公有建筑物外,重大公共工程亦须以工程造价1%计算编列公共艺术经费,大幅扩增公共艺术办理经费。考量过往执行时有设置地点阻碍通行甚或安全疑虑、后续无维护经费等问题;以及文化资产工程与公共工程如地下水道、5G建置等,不适宜办理公共艺术情形。因此,办法增加因特殊事由经审议免办理公共艺术,或办理经费未达工程造价1%者,应将全部或剩余经费缴纳至基金或专户的相关规定,期以稳健财源统筹办理公共艺术及相关文化艺术事务。

文化部表示,经审议免办理或办理有剩余的经费,规定应运用于公共艺术办理与管理维护,以及四分之一比例用于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购藏、人才培育等,确保公共艺术经费的有效使用,并丰富公共艺术的多元面向。

同时,为有效控管中央部会及所属落实公共艺术办理,属中央及所属兴办的公共艺术设置经费一律采预缴方式,依决标金额的工程造价计算,于决标后6个月内缴纳,再依设置进度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