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艺术启动30年来最大幅修法 草案预告60日

文化部14日公布公共艺术启动30年来最大幅度修法。(文化部提供/李怡芸台北传真)

台湾公共艺术政策推动30余年,历经6次修法,为厘清各界对当前制度执行疑虑及建议,文化部自去年9月起召开13场咨询会议及2场公开交流会。14日提出10大革新方向,并预告「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修正草案」,从现有39条条文增加至40条,总计修正26条、新增4条,修正条文超过2/3,为历年最大幅度修法。文化部表示,修正草案将预告60日,广纳各界意见。

文化部长史哲表示,公共艺术政策作为台湾实施最久的政策之一,从咨询会中可看见各界对执行30年的公共艺术制度抱持肯定及期许,文化部作为中央主管机关,将持续透过更多意见交流及政策修正,使整体制度更为健全。文化部表示,经综合各界意见后,推出公共艺术10大改革方案,并具体落实于「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修正草案」。

文化部表示,修法后将简化化65%案件办理程序,经统计公共艺术设置约有65%为250万元以下案件,其中学校为兴办机关者逾60%,为鼓励兴办机关自办,「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修正采分级办理,鼓励250万元以下案件,自行办理包含公共艺术教育推广、民众参与、环境美感等软体活动,且若仅办理软体活动,流程简化仅须拟具基本计划表送审议会核定即可,预计可望大幅减少60%代办案件。

除分级办理减少代办案件,考量「代办」一词易受误解,且现行《政府采购法》已行之多年,并有「文化艺术采购办法」等配套。因此,新修正「公共艺术设置办法」删除代办用词,正名「专案管理厂商」。同时,要求须先成立执行暨征选小组后,由小组依权责讨论是否征聘专案管理厂商(PM)协助,避免专案管理厂商介入委员遴选及征选决策过程,亦明订专案管理厂商应办项目,遏止越权。

此外,为使公共艺术征选过程公开透明,避免不同角色转换,参考「采购评选委员会组织准则」,要求执行暨征选小组、专案管理厂商资讯,应于征选简章中揭示。此外,增订利益回避专章,增加审议委员任期间,不得参与应审议的公共艺术设置计划;审议委员、执行暨征选小组成员及专案管理厂商不得与利害关系人士有交互评选、推荐或利益交换等情形。为进一步扩增各领域专业人才,「公共艺术视觉艺术类专家学者资料库」名称调整为「公共艺术专家资料库」,预计透过多方推荐及主动提纳,大幅扩增现有委员数量,并研议资料库委员推荐方式、进退场机制等,持续盘整并强化名单。

公共艺术经费于《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修法后,增列重大公共工程应编列工程造价1%公共艺术经费。为使资源有效运用,设置办法明确增列如「国防机敏工程」、「封闭未开放空间」等,应申请免办理公共艺术,将经费缴至基金或专户统筹运用于文化艺术事务。

办法也增订公共艺术设置计划可包含后续管理维护经费,并得于公共艺术办理完成后逐年编列,且如有维护管理预算外或特殊状况所需费用,可向基金或专户申请经费。此外,删除常设型公共艺术5年内不得移置或拆除规定,避免误解;明订常设型公共艺术于设置后,除非修复费用过高或有特殊情形,否则不应拆除或移置,强化艺术资产管理维护责任。

教育训练部分,则规划提供不同角色专属课程,从第一步开始灌输公共艺术正确知能。中、长期则将透过设立辅导团机制,以专业团队协助辅导兴办机关,提升整体公共艺术设置品质。文化部强调,除10大革新方向及修正子法「公共艺术设置办法草案」,有关涉及《文化艺术奖助及促进条例》中包含公共艺术设置经费金额等母法修正,以及其他相关建议,文化部也将持续听取各界意见并进行研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