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設計轉向無實體及虛擬環境 - 6: 台灣對無實體設計保護的現行作法與未來可改善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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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雪美╱北美智权报 专栏作家
前文已经介绍过各国对于虚拟设计保护的实务作法,由于智慧财产局(TIPO)有意导入设计专利「一案多设计」的申请制度,但因这种申请方式目前台湾现行的专利法无法支持,势必需要修法以因应。本文建议未来修法时可以重新修订设计定义的内容,应该将图像纳入设计定义中,并提出两种建议作法供TIPO参考。本系列全文可至[北美线上论文集]查询。
台湾的实务作法
设计专利权在智慧财产权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产品的视觉外观,而不是其功能。目前,台湾的设计保护与实体物品的产品有所挂钩。
根据台湾于2022年修订的《专利法》指出:「『设计』是指「指对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而在《专利审查基准》中说明:「设计为应用于物品之外观的创作」;「原则上,必须将申请专利之设计外观结合其所应用之物品而构成具有三度空间实体形状之有体物,以实现物品之用途、功能以供产业上利用」。
所以「物品」被定义为:「具有三度空间实体形状之有体物,系指任何得以生产程序重复再现之产品,包含以工业或手工制造者,建筑物、桥梁或室内空间等设计,亦属之制造或手工制作的物品」。「视觉特征」则须包括「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及其结合」。随着时间的推移,全球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新技术设计申请量显著增长。与大多数法律领域一样,设计专利的法律规定必须努力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依据台湾《专利法》第121条规定:「设计,指对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应用于物品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请设计专利」。其中,针对电脑图像(icon)以及GUI是在2011年的修法中纳入设计专利保护的。对于虚拟设计及无体物GUI的设计保护, TIPO完全不顾国际间趋势及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作法,草率且便宜行事,更扭曲了物品的定义及电脑程式的性质,竟然透过《专利实体审查基准》的修正,便对外宣告已对虚拟设计展开更全面的保护。
台湾将电脑程式拟制为物品实属误判作法上的误判?
《专利实体审查基准》于2020年11月版中对于图像设计之定义:「由于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在性质上属于具视觉效果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的『外观』创作,而电脑程式产品亦属广义上可供产业利用之实用『物品』,故只要系透过电脑程式的产品所产生之电脑图像及图形化使用者介面者,即可符合设计必须应用于物品之规定,而无须就图像设计所应用之各类电子资讯产品分案申请」。TIPO说明:「自此之后,电脑图像以及使用者介面之数位设计不再被局限于实体物品的应用」。
为什么TIPO会有「将电脑程式产品视为实物品」的荒谬想法呢?似乎可从2023年7月号专利师季刊中,由TIPO徐铭夆高级专利审查官撰写的「韩国图像设计近期改革介绍」中看出端倪,该文中「参、2021年韩国设计保护法修法重点介绍:一、将图像拟制为『物品』」章节中记载着:「韩国参考2004年开放字体设计的做法将图像设计直接拟制为『物品』,也就是无庸再透过装置显示器显现,此举形同将图像设计本身(perse)视为一种独立保护对象」。
韩国于2004年在设计保护法案在设计的定义中新增「字体」为设计保护的法定标的,并于2021年的设计保护法案中再新增「图像」的法定标的到设计定义中。由上可知,韩国的立法是直接新增设计法保护的法定标的,而不是将「字体」及「图像」拟制为「物品」,这是一种法律认知的谬误,徐高级审查官似乎错误解读韩国专利法了。
TIPO的作法是否合乎台湾专利法的立法依据?
台湾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Statute Law)为法治基础,与以判例法(Case Law)为基础的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尤其是罗马民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成文法又被称作制定法,指由立法机构通过,以规范化的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文件总称。
在现代民法法系的国家,成文法的法律文本通常采取法典形式,较不成文法条文清楚、考量立法环境、时移世易且经过讨论而制定,也可改变普通法及其衡平法所定立的准则,以便更适合环境。目前适用成文法的国家,包括法国、比利时、义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与台湾等。
台湾《专利法》是成文法典,是在2011年修正的,《专利法》第121条第1项为设计之一般定义。依据TIPO在2021年6月修订的「专利法逐条释义」中的解释,设计所保护之标的限于物品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二者或三者之结合所构成之外观创作,其必须具有视觉创作之属性规定。申请专利之设计必须是应用于物品之外观的具体创作,该物品必须为具有三度空间实体形状的有体物,始能实现物品之用途、功能以供产业上利用。脱离所应用之物品之创作,并非设计专利保护之标的,不符合设计之定义。申请专利之设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认定不属于设计保护之标的:(1)粉状物、粒状物等之集合体而无固定凝合之形状,例如炒饭、圣代等。但不包括有固定凝合之形状者,例如方糖、包子、蛋糕、食品展示模型等;(2)物品不具备三度空间特定形态者,例如无具体形状之气体、液体,或有形无体之光、电、烟火、雷射动画等。
惟电脑图像或GUI虽不具备三度空间形态,如其系应用于物品时,仍得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属于设计保护标的。因此,设计所应用的物品必须为具有三度空间实体形状的有体物之粉状物、粒状物集合体或有形无体之光、电、烟火、雷射动画等以及无形体之气体、液体等都不属于设计保护之标的。
依据教育部修订国语辞典的解释,依问题的求解程序和步骤,以电脑可执行的方式,编写一系列的指令或叙述以产生答案,这些指令或叙述的组合称为「电脑程式」。电脑程式是软体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包括文件和其他无形组成部分。物品,以汉语词语来说,是生产、办公、生活领域常用的一个概念,泛指各种东西或零星的物品,也泛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到实体流动的物质。就以上及字典和法条的解释可得知,无形体等不具实体形状之电脑程式可以是一种具实用性的「产品」、「制品」或「事务」,绝不可能是具有三度空间实体形状的有体物品,也无从将其拟制为物品的这种说法,更不属于设计保护之标的。
总而言之,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支持「电脑程式产品亦属广义上可供产业上利用之实用『物品』的说法」,同时也找不到任何判决、判例可以支持这种解释。再者,审查基准的法律位阶太低,不可以逾越《专利法》的法律解释。TIPO在专利审查基准同一章节中混淆「实体产品与其外观设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立法定义」,因此,这种法律解释是不合常理且没有逻辑性,并是国际间仅有的。
结语与建议
综上所析,同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日本、韩国等以成文法为法治基础,这些国家为了要保护无体物及虚拟设计都修订了专利法或相关的设计法案。重新定义「设计」一词的内容,或是将法条中的「物品」改为「产品」,再去定义「产品」。听闻TIPO有意导入设计专利「一案多设计」的申请制度,这种申请方式现行专利法无法支持,势必将修订设为专利相关的法条规定,笔者衷心建议在此次的修法可以重新修订设计定义的内容,应该将图像纳入设计定义中。直接将图像列为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定标的,这才是一种明确、合理且永续的作法。以下提出2个建议作法供TIPO参考:
(1) TIPO可参考日本及韩国的作法,可将《专利法》第121条第一款规定内容修正为:「设计,指对图形、图像及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将原第二款规定废除,修订为「图形、图像的定义」,其内容修正为「图形、图像,一词是指以数位技术或电子手段表达的图形、符号等,包括图像的一部分,图形、符号限于用于设备操作或表现功能等」。
(2) TIPO也可参考以色列、欧盟等国家的作法,在《专利法》第121条规定中将设计的定义包括产品整体或部分外观特征,新增加图形、图像的法定标的,且将其中的「物品」改成「产品」,术语「产品」更具包容性并具体定义产品,其包括萤幕显示和图形符号。同法第二款规定产品定义的部分:「产品,包括电脑程式以外的任何工业或手工艺品,无论它是实施在物理物件中还是以非物理形式实现」。以及同法第三款定义图形图像:「图形、图像,是指以数位技术或电子手段表达的图形、符号等,包括图像的一部分,图形、符号限于用于设备操作或表现功能等」。
责任编辑:吴碧娥 / 卢颀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国立成功大学工业设计系学士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 简任专利高级审查官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台湾科技大学 专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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