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策站》邀请诽谤惯犯名嘴应连带赔偿(叶庆元)
周玉蔻官司败判。(资料照片)
10月11日媒体报导,资深媒体人周玉蔻因在放言传媒、民视节目「辣新闻152」及脸书,公然宣称赵少康「抛妻弃子、家暴、不认骨血」云云,经台北地方法院判决周玉蔻及民视损及赵少康之名誉,应连带赔偿赵少康200万元;此外,周玉蔻个人应单独赔偿20万元,并应移除相关言论。此显然为言论自由近期之指标性案件,值得进一步研究。
首先,宪法法庭在112年宪判字第8号宪法判决之理由书中指出,表意人在言论发表前确实经过合理查证,并以此取得之证据资料,客观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论内容为真实者,方可免责不罚;如果其所查得之证据资料并非真正,但表意人就引用该等资料并无明知或重大轻率之恶意时,仍可不罚。而表意人所为之事实性言论,纵使涉及公共利益,若未提供佐证,则难以判断其可信度;且为避免假新闻、假讯息流窜,伤害自由言论市场,无论是媒体或一般大众,均应负有一定程度之真实查证义务、并不得恣意散播不实或真假难辨之资讯。如果表意人在言论发表前未经合理查证(完全未查证、或查证显然不足),依查证所得之证据资料客观上无法合理相信其言论内容为真实者,即不符合刑法上之不罚要件。
自过往周玉蔻所涉及之侵害名誉案件中观之,其多有将凭空臆测之内容,或是将其与朋友间之聊天谈话内容,在未经查证之情形下作为爆料之来源,或是将朋友间聊天时所作之假设性状况当作真实而进行爆料。兹简单整理相关判决及案件如下:
• 在节目上辱骂两位退休警察「流氓」,分别遭法院判处拘役30天及50天,另须赔偿15万元(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1376号判决、台北地院106年自字51号判决、士林地院107诉字831号判决)。
• 不实指控郭台铭捐款3亿元予台北市长参选人连胜文,判赔200万元(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433号判决)。
• 不实指控前总统马英九竞选期间收受顶新魏家2亿元政治献金,判赔180万元(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985号判决)。
• 不实指控蔡衍明及旺旺中时集团为中共国台办之传声筒,判赔280万元(台北地院110年重诉字70号判决)。
• 不实指控前中国小姐张淑娟与蒋孝严发生绯闻,遭台北地检署起诉,张淑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求偿200万元,目前两案均由台北地院审理中。
事实上,台湾高等法院就曾在周玉蔻相关之判决中指谪周玉蔻「应就事实为忠实报导,不得任意基于自身利益、政治立场或其他因素为扭曲、片断报导、甚或编造、杜撰虚伪情事」,尤其周玉蔻「从事新闻工作长达40年,为资深媒体人士,就相关媒体伦理自应知之甚详」。
在本次赵少康案件中,台北地院亦认定周玉蔻在发表相关言论未经合理查证,无法证实所发表之言论为真实,并对赵少康之名誉造成重大损害。且民视新闻台违反卫星广电法中有关事实查证之义务,因此电视台与周玉蔻构成共同侵权,须连带赔偿赵少康200万元。
笔者认为,电视台或制作单位对于来宾之邀请具有选择权,民视选择周玉蔻女士此种屡屡违反新闻专业之「资深媒体人」担任政论节目主持人,已经具有选任上之过失;民视明知其素行不良还聘其主持在先,节目制作后对于其言论内容又疏于查证在后,并借由此等流言蜚语带来的收视率换取广告收入营利,对于周女士之节目内容自然应该共同负担赔偿责任。
笔者呼吁,未来针对电视台或制作单位聘任类似周玉蔻女士这等毁人名誉之惯犯担任主持人或来宾之案件,法院均应以本案为例,要求电视台或制作单位对相关名嘴的言论承担高额之连带赔偿责任,如此方能有效导正部分名嘴信口开河、毁人名节,而电视台借由此等诽谤言论带来的收视率赚取广告收入之歪风。
(作者为泰鼎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