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确!宜宾一地发布土地征收新政……

01

江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1号),制定江安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白塔社区村十组集体土地0.1579公顷。其中农用地0.1579公顷;

(二)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大竹社区村铁家窝组集体土地7.9607公顷。其中农用地7.2854公顷,建设用地0.6753公顷;

(三)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四组集体土地17.2591公顷。其中农用地14.9965公顷,建设用地2.2626公顷;

(四)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五组集体土地9.262公顷。其中农用地8.3625公顷,建设用地0.8995公顷。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和土地现状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江安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 号)公布的标准计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 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业人口,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财政划转到社保专户作为本次征收土地的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费用。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2024年4月2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江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

形成《方案》后,由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根据《方案》规定内容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邓伯平

联系电话:0831-2636576

地址:江安镇南外街95号4楼

特此公告。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02

江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2号),制定江安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白塔社区村九组土地2.8841公顷。其中农用地2.6662公顷,建设用地0.2179公顷;

(二)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白塔社区村十组土地12.2748公顷。其中农用地11.3925公顷,建设用地0.8757公顷,未利用地0.0066公顷;

(三)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大竹社区村铁家窝组土地9.3018公顷。其中农用地8.4396公顷,建设用地0.8622公顷;

(四)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四组土地0.1183公顷。其中农用地0.117公顷,建设用地0.0013公顷;

(五)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五组土地12.9764公顷。其中农用地10.1402公顷,建设用地2.8362公顷。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和土地现状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江安县2024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公布的标准计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业人口,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财政划转到社保专户作为本次征收土地的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费用。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2024年4月2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江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

形成《方案》后,由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根据《方案》规定内容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 号)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邓伯平

联系电话:0831-2636576

地址:江安镇南外街95号4楼

特此公告。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03

江安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年第3号),制定江安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一)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大竹社区村铁家窝组土地0.251公顷。其中农用地0.1966公顷,建设用地0.0544公顷;

(二)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二组土地1.9398公顷。其中农用地1.4897公顷,建设用地0.4501公顷;

(三)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四组土地0.267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58公顷,建设用地0.0919公顷;

(四)拟征收江安县阳春镇土红社区村五组土地17.3546公顷。其中农用地14.7371公顷,建设用地2.6175公顷。

征地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征地面积和土地现状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江安县2024年第3批次建设用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江府函〔2023〕160号)公布的标准计算,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的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府发〔2020〕15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四、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对应安置人员按照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征地时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业人口,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由县财政划转到社保专户作为本次征收土地的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费用。

五、住房安置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2024年4月25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

七、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江安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听证。

形成《方案》后,由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根据《方案》规定内容和《江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安县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府发〔2020〕60号)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江安县征地拆迁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意见收集。

联系人:邓伯平

联系电话:0831-2636576

地址:江安镇南外街95号4楼

特此公告。

江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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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安县人民政府网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殷靖翔

监制: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