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监听译文不能当证据 蓝营痛批
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一审判决无罪惹议,市议会国民党团4月30日举行记者会时,党团发言人蔡育辉(左三)等人痛批判决曲解法令、背离民意。(洪荣志摄)
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一审判决10名被告全部无罪,台南市议会国民党团4月30日开记者会痛批判决曲解法令,并举证检方提出多通议长邱莉莉的关键监听译文,被法官以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裁定不得作为证据,打击检调的努力成果;民众党主席柯文哲大酸判决「太违反我们的常识」。台南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蔡宗圣表示,收到判决书后,将针对监听译文部分研议是否上诉。
据了解,被裁定不得作为证据的关键译文,为邱莉莉与前民进党中执委郭再钦2022年9月27日、28日及10月1日的电话内容,郭对邱说,「妳就保持这样,不要参与进来,其他的事情我处理啦!」邱对郭说,「我家伙(台语,指财产)都卖掉了,要跟他(郭信良)拚了,我这次没有把黑面(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气」。郭对邱说,「这当然要有金主,关键票大概就2、3票而已,2票左右在输赢的,我们就1票1票来用」、「市议员3年前(参选副议长)花3000(万),我看我们要花上亿的」等,都被检方作为起诉的重要事证。
国民党团昨开记者会,党团发言人台南市议员蔡育辉说,法官以未依《通保法》「发现后七日内补行陈报法院」的规定,裁定部分关键监听译文不得作为证据,实有曲解法令之嫌。
蔡解释,《通保法》第18条之1规定「依第5条、第6条或第7条规定执行通讯监察,取得其他案件之内容者,不得作为证据。但于发现后七日内补行陈报法院,并经法院审查认可该案件与实施通讯监察之案件具有关连性或为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各款之罪者,不在此限。」
换言之,需将另案发现于7日内补行陈报法院的案件,应是《通保法》第5条第1项所列各款之罪以外的犯罪,正副议长贿选案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符合第5条第1项第1款「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根本无须陈报法院认可。
台南地院回应指出,依法实质及程序要件都须兼具,「不需陈报」是误解法令。当事人及检察官如有不服,可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案未确定前,不容个人凭臆测或主观意识据以评断。
柯文哲昨南下屏东出席支持者餐叙,被问到对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被告无罪的看法,他说,「举国哗然,太违反我们的常识」,反倒屏东议长周典论因总统连署案遭收押5个月,已超过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