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审查案件股权 转让陆资需先申请
据了解,经济部关键技术小组已审查通过、且投资审议委员会许可者的案件大约有10件,扣除已经转让股权、破产或解散案件,目前仍有包括台积电、联电、力晶(力积电)、日月光、友达等案,多数以半导体业者为主。
投审会表示,依照现行规定,目前针对我国领先、应保护的技术,或较重大的案件,目前应依「在大陆地区投资晶圆铸造厂、积体电路设计、积体电路封装、积体电路测试与液晶显示器面板厂关键技术审查及监督作业要点」进行审查,若投资人申请投资案件经投审会审查通过,基于投资案内涵涉及政府欲保护制程技术,若后续其股权移转时,可能造成该等技术实质上由陆资运用,等同涉及技术移转,因此针对转让股权给大陆投资事业出资的情形 应视为技术合作态样,依法均应事先申请许可。
投审会官员解释,依照现行规定,这些通过审查的案子,若在中国与在地陆企寻求技术合作,都必须要经过事先申请,对于出售厂房、在陆增资等股权移转财务行为,只要在转让后2个月内提出事后申请,但修法之后,这些股权移转的财务行为将视为技术合作,采行「事先申请」制。
若违反规定,官员指出,就会回归《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若违反者为一般类项目之投资或技术合作者,将处5万至2,500万元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届期不停止或改正者,得连续处罚;但若为禁止项目,则处5万至2,500万元罚锾,并得限期命其停止;届期不停止,或停止后再为相同违反行为者,处行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2,5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这次修法也有配合两岸往来的样态而放宽,删除对商标权之转让或授权,未来对于商标权之转让或授权,回归各该主管法规;考量保护新兴技术发展,例如人工智慧或软体程式编写属于著作权之范畴,因此将「著作财产权」文字调整为「电脑程式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