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找准实质诉求化解行政争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肖海生到案发地跑了数十趟,运用“法理情”与当事双方进行沟通,一起涉及县政府的“民告官”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彻底化解了长达16年的纠纷,还把与此案关联的178起行政案件和多起民事案件化解。
“行政案件审判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法的精神用足用好,不断更新审判理念、提高办案能力,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切实解决行政审判上诉率高、申请再审率高的问题。”近日,肖海生感叹道。
肖海生介绍说,2000年,延津县水利局与于某签订协议,约定于某对辖区内的一段河堤进行承包管理。协议签订后,周边村民因土地使用权边界问题,经常与于某产生矛盾。2008年,于某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数宗民事诉讼,法院判令某村委会等单位及相关村民等将涉案土地上的障碍物予以清除。判决生效后,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土地交付于某,但该村不少村民再次耕种涉案土地。因涉及村民户数较多,上述问题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
2021年9月2日,于某以物权保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县政府赔偿其民事损失256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要求县政府赔偿应提起行政诉讼,遂驳回其起诉。随后,于某就县农业农村局向某村村民王某等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行为,提起178起行政诉讼,其认为县农业农村局上述颁发证书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确认上述确权发证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485万余元。
经与双方沟通,一审法院在该系列案件中选取其中一个案件作为示范诉讼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土地使用权尚存争议,起诉条件尚不具备,裁定驳回了于某的起诉。
案件按法定程序流转到河南高院后,案件承办法官肖海生通过阅读卷宗,研讨案情,考虑到案涉争议由来已久,矛盾成因复杂,如对案件仅进行法律层面的径行裁判,争议矛盾难以得到实质性解决,很可能“案结事不了”。于是,他带领合议庭成员多次驱车赶往现场,会同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查,分析讨论案情,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肖海生与于某充分沟通,从法律层面为其逐项释法答疑,让其感受到法院是实实在在帮其解决困难,劝说其放弃一些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最终解开了其心结,其不再坚持原来的巨额索赔,愿意坐下来协商。经调解,于某与延津县政府达成协议。
类似这样的行政案件,今年以来,河南高院通过调撤方式已化解一批。其中,厉某诉某县政府信息公开等5案,实则是当事人对拆迁安置争议引起,河南高院二审开庭后,承办法官及时到当地邀请双方进行协调化解,最终对拆迁安置问题处理方案达成一致,减少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张某诉某县政府补偿安置上诉一案,出庭应诉的副县长当庭表示,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回去后马上落实,在法庭主持下,调解协议当庭签订;张某诉某市交警部门行政赔偿案,承办法官到当地了解诉讼原委,原来是其对岳父涉交通事故处理不满,对相关行政机关提起多起行政诉讼,经过与其谈心宣讲法律,最终打开其心结,撤回所有在诉案件。
“学会换位思考,秉承‘如我在诉’的理念,感同身受做化解工作。作为原告方的老百姓诉讼能力不足,需要法官进行释明,认真倾听,找准实质诉求,获得其信任,打好化解工作的基础。同时,针对行政机关‘愿判不愿纠、不愿调’的现象,法官应当主动予以释明,与行政机关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沟通,提供具体解决思路与方法,督促行政机关自觉纠错。”谈及体会,肖海生说。
“促进依法行政,推动社会治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最大化,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共同价值追求,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最终目标。我们通过办案思考类案的成因以及明显升降的原因,针对性提出司法建议、发布典型案例,做实诉源治理,逐步推动解决制约行政审判质效的堵点难点问题,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河南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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