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丽华并购瑞典钢铁业者 公平会放行

公平会表示,华新丽华公司透过子公司CAS,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股权,且控制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因达到申报门槛,依法提出结合申报。

公平会指出,华新丽华公司与标的公司均产销「不锈钢钢胚」及「不锈钢直棒」等产品,于前揭市场具有水平竞争关系;又「不锈钢钢胚」为生产「不锈钢直棒」之主要原料,双方亦具有潜在垂直供应关系。由于标的公司主要经营欧洲市场,2022年并未销售产品至我国,市占率为0。

公平会认为,双方结合完成后,华新丽华既有之「不锈钢钢胚」及「不锈钢直棒」等业务并不受结合影响,于我国仍须面临其他国内、外业者之竞争;结合对我国「不锈钢钢胚」及「不锈钢直棒」等市场结构均无影响,结合后应不致对前揭产品市场产生限制竞争效果。

公平会审议后认为,华新丽华公司得透过本结合拓展欧洲市场,经营北欧及波罗的海地区之客户,因对国内尚无限制竞争之疑虑,依公平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