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请病假 不得扣发全勤奖金

劳动部今(1)日发布修正《劳工请假规则》第9条,明定劳工因妊娠未满3个月流产,如未请产假而依劳工请假规则请普通伤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发全勤奖金,否则最高可处100万元罚锾,该修正自2023年5月3日生效。(示意图/Shutterstock)

劳动部今(1)日发布修正《劳工请假规则》第9条,明定劳工因妊娠未满3个月流产,如未请产假而依劳工请假规则请普通伤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发全勤奖金,否则最高可处100万元罚锾,该修正自2023年5月3日生效。

劳动部表示,现行《性别工作平等法》对于女性劳工「分娩前后」与「妊娠3个月以上」、「妊娠未满3个月」及「妊娠未满2个月」流产分别订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的产假规定,至于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则依相关法令规定。另适用《劳动基准法》者,《劳基法》则订有产假8星期及4星期工资照给的规定。

劳动部指出,过去女性劳工妊娠未满3个月流产,如果依《性平法》请1星期或5日产假者,相关法令并无给薪规范,但《性平法》第21条第2项规定,雇主不得视为缺勤而影响其全勤奖金;如果女性劳工未请产假,而选择于上开日数期间内依劳工请假规则请普通伤病假,1年内未超过30日部分,工资折半发给,惟以往对于雇主得否因此扣发全勤奖金,并无明文规范。

劳动部表示,为贯彻宪法母性保护精神,参照《性平法》第21条第2项规定意旨,修正《劳工请假规则》第9条规定,未来女性劳工妊娠未满3个月流产请普通伤病假者,其受领全勤奖金的权益同受保障,雇主如扣发全勤奖金,经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查证属实,将依法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