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空污抵换新规定!环境部删除离岛措施
环境部今日发布修正「环境部审查开发行为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换处理原则」,除了明订抵换来源地点优先顺序,也删除离岛抵换措施。(本报资料照片)
只要开发案进入环境部环评审查程序,开发单位须协助既有公私场所改善空污,以抵换开发案新增的空污,环境部去年开放改善离岛空品作为空污增量抵换的来源,但因外界认为离岛减量对改善开发当地空污助益不高,环境部今日公告相关原则,已删除离岛抵换措施。
依照现行规定,开发案进入环境部环评审查程序,开发单位须针对开发案衍生的空污净增量,出资协助既有公私场所改善空气污染,以取得一定比例的污ㄅ染减量抵换额度。
去年起,环境部开放协助离岛执行空污减量,作为开发单位空污增量抵换来源,不过环境部今年10月1日修正发布「环境部审查开发行为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换处理原则」,却删除了离岛抵换措施。
环境部大气环境司长张顺钦解释,当初考量部分污染物从离岛吹向台湾本岛,如果改善离岛排放,对提升台湾本岛空品也有贡献,才在去年新增离岛抵换措施,但因外界认为此举对改善开发案所属县市空污助益不高,环境部本次删除该项措施。
此外,环境部本次修正原则2大重点,包含新增工厂开发执行的空污增量抵换,优先以工厂减量为优先、抵换来源地点优先顺序及比例。
大气环境司副司长张根穆说明,本次修正原则明定抵换的优先顺序,开发案属固定污染源,应优先以固定污染源进行空污增量抵换,举例而言,开发工厂应优先协助开发范围外的工厂减排,像是将烧煤锅炉换成烧天然气锅炉等,抵换不足,才能采用老旧车辆汰换、逸散源减量及其他减量来源。
张根穆表示,该项原则亦新增规范空污增量抵换来源地点优先顺序为同县市、同空品区、邻近空品区上风县市,以及抵换比例为同县市1:1.2、同空品区1:1.3、邻近空品区上风县市1:1.4,落实开发污染就近抵换。
他举例,假设开发案位于台中市,空污净增量为100吨,应优先选在台中市执行空污增量抵换120吨,其次依序是位于同空品区的南投、彰化;邻近空品区上风县市包含新竹、苗栗、云林、嘉义、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