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延押柯文哲 消極以對陳啟昱?除了羈押 防逃機制呢

京华城案,北检向北院声请延长羁押民众党主席柯文哲获准,似意味检方仍在找证据;南检声押涉台盐绿能光电弊案的台盐前董事长陈启昱等人遭台南地院驳回,南检虽抗告成功,却拘提不到陈、疑似「落跑」。对比两案,也引发先押人再慢慢找证据?羁押标准不一?等质疑。

羁押,不仅是对人身自由的拘束,被告也会因此与家庭、工作失去连结。虽羁押并不代表将来一定有罪,但必会对被告名誉造成影响,甚至被贴上犯罪者的标签。又羁押禁见被告虽能与律师接见与沟通,但因是在看守所面会,所谓辩护权,就可能受到时间、空间之限制。更甚者,若在羁押期间,检察官三不五时提讯,被告就会在自由意志减弱的情况下陈述甚至认罪,致陷入「人质司法」境地。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在犯罪嫌疑重大,并有逃亡、湮灭证据、勾串证人或共犯之虞,且无他措施,如保释、责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电子监控等可为替代下,才得对被告为羁押。如此规定彰显的慎押原则,除符合无罪推定及对被告权利之保障,也在避免检察官动辄想以声押被告来取供或取证。

检方侦查京华城案一开始,或因证据仍在找寻,或有共犯在外无法掌握等,或能成为羁押柯文哲之正当理由。检方理应在两个月羁押期间迅速找寻证据,以免损及被告受迅速审判之权利。

惜在此过程中检察官不仅动辄提讯遭羁押被告,且不断扩大传唤证人及声押对象,甚且特定媒体仍对于侦查核心资讯不断散布。

反之,被告既已遭羁押,就注定完全处于挨打之局面;甚且,无论报导是否为真,舆论必已产生有罪的气氛及印象,就算未来获判无罪,肯定无法抹灭犯罪的标签。

虽刑事诉讼法对于延押并未设下更严格规范,惟法院在审理延押时,实宜更谨守慎押原则,原因在于羁押绝不是让检方押人取供或先押再慢慢找证据的工具。故法院于延押审查时,若仍以有被通缉共犯在海外、有实质影响力等为羁押理由,恐又加剧检察官与被告的地位差与权力不对等,也让所谓人权保障再次流于法条宣示。

当然,若不羁押,确实有可能让被告有可乘之机而逃亡,如近来涉及绿能光电弊案的台盐绿能前董座陈启昱疑似「落跑」,即是显例。

其实经十数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已增加许多替代羁押之手段,即除保释,责付,限制住居外,更增加限制出境出海,甚至电子监控,且可相互并用,其目的既在避免动辄羁押对人权之侵害,亦促使司法者必须有积极的防逃机制,而非如陈启昱案般的消极不作为。

总之,若执法者仍执著于自白是证据之王、不押人就无法好好找证据之思维,再多的制度改革,恐也无用武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