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肉男」名醫劉偉民被控切子宮、摘卵巢 刑事二審脫身
妇科权威、台北医学院妇产科主任医师刘伟民切除林姓妇人的子宫、摘除林妇的卵巢致林妇终身不孕、更年期提早来临,刘依过失重伤罪起诉;台北地院审理,刘否认犯罪,法官认为刘犯罪证据不足,判无罪。检察官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驳回确定。
刘伟民每天跑步及每周3次健身,媒体形容他现在还是「肌肉男」;刘虽知名度高,但风评不一;此外,林妇曾向刘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二审判刘应赔偿80万元。
检方起诉,林妇2004年8月因子宫肌腺症至北医就诊,2005年6回诊,刘伟民2005年7月拟定腹腔镜辅助子宫肌瘤摘除术计划,林妇当年35岁,属生育年龄妇女,刘却改变计划,切除林妇四分之三子宫,犯过失致重伤害罪。不过,林妇提告逾期,合议庭判不受理判决。
检方另指控,林妇2014年7月再到北医找刘伟民,主诉卵巢肿瘤,经诊断为巧克力囊肿,刘本可采取药物治疗,却对林妇施行达文西机械手臂辅助卵巢输卵管切除、子宫颈切除并子宫内膜异位烧灼手术,造成林妇提早发生更年期障碍,致精神忧郁,犯过失致重伤害罪。
刘伟民辩称,他的职责是解决病人病痛,当时林妇有口头告知想一劳永逸,他曾说明把子宫卵巢拿掉会提早进入更年期,但可吃荷尔蒙解决,否认医疗过失。
北院认为,医疗属高度专业,如果医师事先未践行告知同意法则,但对医疗行为已善尽注意义务,仍不能认定与病人的死伤结果有因果关系。北院指,医疗行为在救治疾病,医疗争议动辄以刑事争讼,医病关系会逐渐恶化,如果法律对医师过度苛责与检验,将导致医师采取防御性医疗措施,阻碍医学技术进步及原本治疗目的。
无罪判决指出,林妇提告案子的医疗疑义,经送医事审议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刘伟民无论手术纪录、病历纪录都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刘临床诊断、取舍确有所本,检方起诉证据无法认定刘犯罪,判刘无罪。
检察官不服,提上诉。高院从两部分来审理,其中在2005年7月27日部分,林妇自承于2008年2月15日经其他医师诊疗告知她遭切除体内器官一事,且就医病历纪录可佐,但她却直到2015年1月30日才提出告诉,已逾6个月告诉期间。
而在2014年8月13日部分,高院认为刘伟民的手术是依临床症状判断,经告诉人和家属同意后才动手,手术治疗方式虽然有多种选择,刘的手术也是选项之一,且施行过程无违常规,难认有何懈怠疏虞,也不应负刑法业务过失重伤害之责。依规定,本件不得再上诉。
妇产科名医刘伟民切除林姓妇人的子宫、摘除林妇的卵巢致林妇终身不孕、更年期提早来临,刘被依业务过失重伤罪起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判公诉不受理、无罪确定。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