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老师伸手摸女学生胸 竟辩称「搔痒」不慎碰到
台中市一名翁姓数学家教老师,因涉嫌对女学生进行强制猥亵。(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中市一名翁姓数学家教老师,因涉嫌对女学生进行强制猥亵,一审台中地方法院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3年8月。翁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被告翁男在台中市某家教班担任数学老师,受害者A女自2022年3月起,固定于每周二、五到该家教班上课。案发于2023年1月7日晚间,当时A女因作业繁多,母亲协调上课时间改至当晚进行,该时段只有A女一人。翁男明知A女为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竟趁机在授课期间,以手触碰其腰部,甚至不顾对方明显抗拒反应,强行将手伸入内衣内触摸胸部,过程中造成A女极度不安。A女的母亲当日接送下课后,发现女儿情绪异常,经追问才得知事件真相,随即报警处理。
案经台中市警察局受理后,移送检方侦办。侦讯中,翁男否认强制猥亵行为,辩称在授课过程中难免会有肢体接触,且仅因「搔痒」而不慎触碰到A女腰部,并未有猥亵意图。辩护律师亦提出A女过往曾对翁男有所反感,并质疑A女指控的真实性,称她可能因抗拒家教学习才有如此指控。
一审法官审酌,被告身为A女之家教老师,A女原可期待受到保护,讵被告竟为满足欲念,违反A女之意愿,强行将手伸进A女腰际处之衣服内抚摸A女之胸部,严重戕害A女身心之健全成长,摧残国家幼苗,违反社会善良风俗,恶性匪浅;复于犯后否认犯行,饰词卸责,未见悔意,且迄今未与A女及其家长达成和解,态度非佳,依对未满十四岁之女子犯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3年8月。
翁男不服判决上诉,仍否认曾对A女强制猥亵行为,然就翁男所执辩解,因「搔痒」而不慎触碰,二审法官认定为辩解之词,被告上诉无理由,驳回上诉。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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