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撞伤路人喊冤遇「碰瓷」 遭判拘役关键原因曝光

李姓汽车驾驶在行人穿越道上撞伤行人,士林地院判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图/本报资料照)

李姓驾驶去年1月15日晚上6时许,驾车行经大同路1段286巷口与孙姓行人发生事故,孙男左膝受伤,但李怀疑对方「碰瓷」,主张没有撞到他,士林地院审结,认为李第一时间没有质疑受伤,自己开车送孙到医院,医生诊断后开3天药物,认为李犯过失伤害罪,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5万。

李男事发时驾车从巷子驶出,左转上大同路1段,在路口与孙姓行人发生事故,李认为没有发生碰撞,孙也没有跌倒,还能拍打他的引擎盖、车窗,徒步到附近询问店家报案地址,认为自己没有撞到他。

李更认为在事故即将届满6个月,孙主动要求和解金10万元,医师可能因孙的陈述,直接开立诊断证明书,无法证明左膝确有挫伤。

但法官认为,汽车轻微撞击就会造成挫伤,不能因为没有跌倒就没受伤,更何况毛细血管出血,就会引发水肿,事故后也可忍痛步行,询问店家报案所需的地址,而且,送医后护理人员使用弹性绷带包扎,证明确有受伤一事。

法官考量,驾车行经行人穿越道,应礼让行人优先通行,若发生交通事故,应负起过失责任,依法判处拘役50日,得易科罚金,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