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耐震规范「仅供参考」责任不明 监院要这2部会改进

「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是建筑法、建筑技术规则授权订定之法令,每遇重大灾害,导致建筑物倾斜或受损时,都以此为圭臬。(报系资料照片)

「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是建筑法、建筑技术规则授权订定之法令,每遇重大灾害,导致建筑物倾斜或受损时,都以此为圭臬。不过,监察院发现,内政部对该规范之「附錄A耐震工程品管」并无强制性,甚至称「仅供參考」,导致「耐震标章」的特别监督工作有责任和资格不明的疑义,因此函请内政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检讨改进。

监委郭文东指出,「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是行政程序法的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发生法律效果之法规命令,内政部作为「建筑物耐震设计规范」主管机关,但该规范附录A却称「本附录系原第7章草案内容,经内政部建筑技术审议委员会第31次会议决议删除涉及建筑物法定行为人部分,附录之原第7章草案内容系原始之拟定资料,仅供参考」。

监委质疑,现行建筑物耐震特别监督制度(含特别监督人资格等)无需依附錄A内容办理,导致取得「耐震标章」所需的特别监督工作是否应依附录A实施「结构施工特别监督」,以及「特别监督人」之资格与责任等疑义,允应确实检讨改进。

「耐震标章」虽由民间认证机构核发,属自愿性、鼓励性制度,但「都市危险及老旧建筑物建筑容积奖励办法」、「都市更新建筑容积奖励办法」均有规定要取得耐震标章,才能给予基准容积百分之十奖励容积,可知「耐震标章」之核发与政府「容积奖励」授益处分直接相关。

监委表示,内政部以耐震特别监督并非建筑法规范下的制度为由,未就附录A「特别监督人须为有资格执行该项特别施工作业之结构专业技师」规定所称「有资格」、「结构专业技师」有明确解释,如何能落实容积奖励目的,令人质疑。

此外,行政院工程会为技师法的主管机关,理应建立专业技师制度,维护公共安全与公共利益,提升技术服务品质,健全专业技师功能,但该会对「耐震特别监督工作」究竟是否是「技师业务」,前后做出相反的函释,莫衷一是,令业界无所适从,允应确实检讨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