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访、网路民调也适用选罢法 违规最高将罚200万
投票示意图。(图/本报资料照片)
中选会今(27)日表示,以街头访问或网路平台调查等方式,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为选罢法所称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发布或报导前开民意调查资料,应依选罢法规定载明应载事项,以免触法受罚。
中选会说明,依据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52条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53条规定,政党及任何人自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为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之发布,应载明负责调查单位、主持人、办理时间、抽样方式、母体数、样本数、误差值及经费来源。未载明前开应载事项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调查外观之选举资料,于前开期间,均不得发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违反者,将处10万元以上1百万元以下罚锾;若为政党、候选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或使用人违反者,则加重处罚新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锾。
中选会进一步说明,前开选罢法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资料发布之规范,系为避免不实民调误导选民影响选举结果,以街头访问或网路平台调查等方式,将民众有关候选人或选举所为之意见表达,予以汇计公开之行为,为前开选罢法所称之民意调查,至其汇计之方法与公开之形式,则非所问。故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为发布、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前开民意调查者,即应载明前揭负责调查单位等应载事项,中选会提醒政党、候选人、媒体业者及民众留意并遵守选罢法相关发布或报导候选人或选举民意调查之规定,避免触法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