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得不知!一次看完結婚到離婚的權利與義務

结婚应了解配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以及应负担的义务。婚礼示意图/ingimage

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律师专家群17日指出,结婚应了解配偶在法律上享有的权利,以及应负担的义务,其中说明结婚发生之效力、配偶权、与离婚时如何行使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资深律师游意中表示,婚后得书面约定冠夫姓或冠妻姓,并应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然须注意,冠姓之一方虽可以随时恢复本姓,但一段婚姻关系以一次为限。另外,实务见解认为当一方死亡时,存活配偶可维持冠姓,但若存活冠姓配偶再婚或离婚,则不得再维持冠姓。

游意中也指出,婚后若与配偶的父母同居,原则上应负担扶养义务。然而,依《民法》规定,媳妇之于公公婆婆、女婿之于岳父岳母为第六顺位的扶养义务人,当前顺位扶养义务人均不能扶养的情况,才负有扶养义务。

此外,受扶养权利人依《民法》规定,应符合「不能维持生活」以及「无谋生能力」的要件。因此,如果配偶的父母拥有足够财产维持生活,或甚至尚在工作、有谋生能力,则不符上述受扶养要件。

除扶养义务外,结婚后配偶依《民法》原则上负有同居义务,但有正当理由则不在此限,如因工作分居两地或因健康因素无法同居等。配偶一方若不履行同居义务,他方得向法院请求履行,该等法院裁定虽不得声请强制执行,他方可能得以迟未履行同居义务为由,请求离婚。

至于配偶权,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林光彦说明,法院实务上对配偶权概念的解释,多阐述配偶间的忠诚义务,也就是配偶间应互守诚实;若一方行为不诚实,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即属侵害他方之权利。

过去,侵害配偶权可能涉及刑法通奸罪之刑事责任及损害赔偿之民事责任,但刑法通奸罪已除罪化,配偶权受侵害之一方仅得依《民法》请求损害赔偿。虽于大法官释宪后,曾有部分地方法院民事判决认为配偶权并非法律上权利、不得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但目前多数判决及上级审仍维持肯认配偶权之见解。

林光彦进一步解释,依《民法》规定,配偶间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时,也可请求离婚。法院实务上就所谓「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认为应以客观之标准判断,也就是倘若任何人身处同一境况,均将丧失维持婚姻之意愿,于符合此标准时将准予离婚。

如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逾越社交分际的往来,破坏配偶间永久、排他共同生活的利益,情节重大者,即可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此时配偶权受侵害之一方不仅得请求损害赔偿,尚得以该等行为构成「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相关离婚事由而据以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

但配偶间所享有亲密关系之排他性,也并非毫无界线,结婚后两人在工作、学习、社交活动等方面,仍应保有相当程度的自主,在巩固婚姻关系安全感的同时,也应该尊重配偶的个人自由意志,建立双方之间的信任,寻求个人与配偶身分的平衡。

德勤商务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陈盈蓁表示,未约定夫妻财产制之配偶,依《民法》以法定财产制为夫妻财产制。而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是指当双方因为离婚、死亡等事由导致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剩余财产较少的一方,得向较多的一方请求两人剩余财产差额的一半。

因此,如果双方不曾约定夫妻财产制,离婚时,就有剩余财产差额分配的适用。剩余财产是以配偶各自的婚后财产、减去婚后负债所得出,且无论境内、境外之财产,均属于计算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及慰抚金,因并非配偶对婚姻生活协力贡献所得,故不列入婚后财产。

此外,不同财产种类价值计算方式也可能不同,如不动产价值,若公告现值及市值落差较大,此时究竟应采公告现值、实价登录金额、鉴价或其他标准,仍应咨询专家意见以合理计算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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