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是炮友无感情基础 才结婚就入监!她诉请离成功关键曝

仅是炮友无感情基础,丈夫才结婚就入监,她诉请离婚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与男子阿国(均化名)仅是同居、有性关系的友人,并无感情基础,但阿国因持有毒品即将勒戒,因此向小萱表示,为了可以与人书信往来,请小萱帮忙与他结婚,没想到登记结婚后,阿国就随即要入监服刑,小萱不满双方无夫妻之实,因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当初她以为只是要帮忙阿国,在他毒品勒戒期间书信往来即可,并不知情阿国在勒戒后,马上就要入监服刑。后来阿国入监后,她有以书信表示要离婚,但遭到阿国拒绝,因此她也不想再联系阿国,双方形同陌生人互不来往,并且完全没有共同维持婚姻的事实。

小萱指出,他们结婚证书上的证人姓名是她所伪造,所谓的证人根本不知道他们是否有结婚真意,从未在结婚证书的证人栏签名,更没见过户政事务所人员,也未曾验证或见闻阿与阿国是否真的有意结婚,因此2人的婚姻不符法律要件,应为无效。

阿国则表示,在他勒戒期间,小萱会同户政人员到监所,以会客方式与他搬理结婚,小萱当时就知道,他因贩售毒品遭判决有罪,仍愿意与他结婚。另外,小萱指称结婚才能书信往来、双方形同陌生人互不往来,但实际上,在结婚之前他已经已解除禁见,一般友人皆可书信往来,小萱所言明显是杜撰并非事实。

而接婚书约上所谓的证人到庭证称,证人栏签名并不是他签的,他没有签过这种证书,也不知道他们结婚的事。小萱是在她出监后,才告知她与阿国有结婚。她没看过阿国,也未曾去监所看过阿国。

法官检视比对结婚书约证人栏签名,运笔、书写方式均有不同,足见小须远阿国结婚不符合法定要件,自然属无效。因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定,请求判准离婚,自属无据。日前依法判决,双方结婚不符法定要件而属无效,小萱请求确认婚姻关系不存在,即属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