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书520登记离婚 人妻反悔!诉请婚姻存在胜诉关键曝

双方去户政事务所登记后,女方反悔诉请离婚无效,法官判决确认关键理由曝光。(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竹一名女小萱(化名)与男子阿国(化名)是夫妻,婚后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不料,阿国婚后持续发生婚外情,还逼迫小萱办理离婚登记,她一时情绪不佳,冲动之下签属离婚协议书,2022年5月20日双方拿协议书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小萱事后反悔不想离婚,因而提起离婚无效之诉。

法院审理,小萱主张,离婚协议书上的证人郭XX与XXX,他们并未亲自在场见闻她确有离婚之意,且她与阿国在离婚协议书签名时,2位证人也都未在场亲自见闻。因此,2位证人不符合民法第1050条所规定的证人要件,双方离婚并不具备两愿离婚的法定要件。

阿国则是辩称,他与小萱是在2位证人见证下协议离婚,他们也已出具声明书为证,因此双方的离婚文件、手续均符合法定要件,小萱提起本件诉讼,实无理由,请求法官驳回小萱之诉。

证人郭姓男子到庭作证时指出,他认识小萱与阿国后,陆续有听到他们彼此抱怨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应该是2022年5月份,记得当天是晚上,阿国约他到阿国开的店里签离婚协议书。

郭男表示,他去签的时候只有阿国在,因为他们双方都已经签好了,内容也写好了,他就在见证人栏位签名,事后也没未联系小萱告知这件事,也没有询问过她关于离婚的事。并不清楚他们何时去办理离婚登记,但阿国后来有跟他提到已经办完离婚登记。

法官认,证人郭男签署离婚协议书时,并未亲闻双方有离婚之表示或合意,也未曾亲自听闻小萱有表示要与阿国离婚之真意,证人郭男既非亲见或亲闻小萱确有离婚真意之人,已难认具证人之适格。

法官审酌,该份离婚协议书未具备法定要式要件,因此属于无效,小萱主张离婚无效,双方婚姻关系仍存在,堪信实在。日前依法判决,确认小萱与阿国间之婚姻关系存在。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