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先签离婚协议书「少问一句意愿」 人妻办完登记挨告

记者黄翊婷台北报导

卓姓男子因为与妻子吵架,产生离婚的念头,于是找来邵姓卢姓友人证人签名,再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吴姓妻子签完离婚协议书原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事后突然挨告,双方为此闹上法院,最后还被法官打脸,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依旧存在。

▲法官认为卓男吴女仍是夫妻。(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案无关,下同)

判决书中提到,卓男与吴女是在2005年间结婚,2016年10月底两人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但在协议书上签名的两位证人,一个只有在结婚时见过女方一次,另一个则从未见过面,两人也都没有确认他们是否真的有要离婚的意思,就在协议书上签名,自然难以认定这份文件具有效力,两人的婚姻关系应该还是存在的。

对此,吴女辩称,离婚协议书是在和卓男谈过之后,由她打字制作对方负责找证人,「我以前见过两位证人,丈夫拿协议书给他们签名时我不在场,他们后来也没有跟我确认有无离婚的意思」、「协议书是证人先签名,接着丈夫签,我再签」。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由吴女打字书写而成。

邵姓证人出庭表示,协议书是卓男拿来的,当时吴女的确不在场,「他说想离婚,要我在证人栏位签名,我在签名前、当下和之后都没有向吴女确认是否真的要离婚」。另一名卢姓证人也表示,是男方说夫妻吵架要离婚,「我不认识也没接触过他老婆,当然也没有问过女方是不是真的想离婚」。

士林地院法官认为,邵、卢两人皆未亲自见闻卓男和吴女有离婚的真意,就签下自己的名字见证,纵使两位当事人事后拿着文件到户政机关登记离婚,也不具有效力,最后裁定确认两人婚姻关系存在,依旧是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