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小心签 涉及课不课税问题

KPMG家族税务办公室执业会计师洪铭鸿。(KPMG提供)

微软创办人比尔盖兹(Bill Gates)宣布与妻子梅琳达(Melinda Gates)离婚,由于比尔盖兹是全球第4大富豪,离婚后是否会导致财富缩水,梅琳达是否挤身女性富豪排行榜,令外界好奇。目前的消息,两人并未签署婚前协议且两人居住在华盛顿,由于当地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代表财产可能要平分,以及外界关切,两人未来在盖兹基金会和家族办公室所合作、共事的程度。

比尔盖兹案例说明,面对离婚过程中必然面对几大议题之一,即是赡养费、财产重分配以及未来财产的管理权分配。包含婚姻关系消灭衍生的财产分割、离婚后赡养费的安排,以及婚姻关系中所发生的财产重新分配,在台湾就属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问题。以及财产重新分配后,财产是否共管、经营权安排等,离婚战线可能从财产分割延伸到财产管理方式,甚至到公司董事会。

我最常被问的是关于赡养费如何课税议题,有关离婚赡养费所可能面临的税务问题在于,给付赡养费的一方可能会有赠与税,收取的一方可能须纳入所得税。有关所得税的部分,依规来看,不管是协议离婚或经由法院判决离婚,一方给付给他方的财产,都不会被课征综所税。

赠与税的部分,根据规定,夫妻如果属于两愿协议离婚,依离婚协议一方给付他方财产者,非属赠与行为,免课征赠与税。但是离婚给付内容已经载明在离婚协议书内,则该书面载明以外的给付,例如主张亦属离婚约定的给付,应负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是离婚当时约定的给付且属无偿移转时,就应课赠与税。因此离婚协议内容将作为是否可以免课征赠与税的重要依据,离婚时不可不注意。

另外判决离婚的赡养费是否有赠与税的问题,依据财政部1982年的规定,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判决一方应给他方赡养费,性质上属于扶养请求权,理应属于《所得税法》第8条所规定的其他收益,因属所得就没有赠与税问题,另依前述规定,对此也不会课征综所税。

虽然离婚有关免课征赠与税、所得税规定极为明了清楚,但离婚双方在拟定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双方争执的层面常常广而复杂,如何可以满足离婚后相关权利义务,如何在协议书内容载明作为相关给付免所得税及赠与税的书面证明,在实务上也确实是一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