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快讯」网上交易之课税问题
2022年11月23日,“财税法”课程系列讲座第三讲在线上开讲,主讲嘉宾为台湾大学终身特聘教授黄茂荣老师。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老师主持。
黄茂荣老师以“网上交易之课税问题”为题,讲座分为“增值税法概论”和“网上交易之营业税课税问题”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增值税法概论”。要理解网上交易之营业税课税问题,离不开增值税法之基础。黄茂荣教授介绍,税种的命名取向于其税捐客体的属性,税捐客体的属性主要有所得、财产、交易三种。其中,交易随其交易客体之特征或交易之目的有不同别称。增值税之税捐客体原为消费(注重最终交易目的),后来为减少纳税人负担,在技术上将税捐客体改为销售(注重交易行为)。增值税为加值型销售税的意义在于维持竞争中立性。增值税的构成要件包括税捐主体、税捐客体、归属、税基和税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于产生税务凭证并予存证时。税务机关对销售额及其适用之税率负举证责任,纳税人对销售额有如实申报的义务。如果纳税人不为申报或者申报不实,虽不移转举证责任,但税务机关取得推计课税之权限。进项税额的有无及数额由纳税人负举证责任。关税计税价格及其服务贸易有关的对价应由纳税人申报,这是纳税人之协力义务。黄茂荣教授指出,应当借助进项税额之抵扣构建全阶段加值型销售税。
第二部分是“网上交易之营业税课税问题”。网上交易的税捐客体为消费,所以应当以消费者为其纳税义务人。然而出于稽征经济之考量,才以其交易相对人为纳税义务人。同时,应当以消费地为税捐债务之发生地。因其隐秘性与跨境性,网上交易面临管辖和稽征上的困难。黄茂荣教授指出,网上交易在营业税之课征上存在的问题主要为:销售之种类、销售地、固定营业场所之认定、稽征方式、税率、进项税额之抵扣等。
讲座末尾,黄茂荣老师对师生提问作出了耐心解答。黄老师的细致讲解对同学们巩固基础、开拓视野、了解网上交易之课税问题帮助巨大。本次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蔡奇翰
编辑|刘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