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未成年人打赏,断了"直播妖孽"的财路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
这次的《通知》,涉及到直播登记备案、主播管理等九个监管要求,其中有关未成年人打赏的相关规定,无疑是外界关注的重点之一。
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辨别风险的能力弱,在主播的一些诱导之下,很容易发生冲动型的打赏消费。像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因巨额打赏引发的纠纷已多次上演。比如此前有媒体报道,深圳一位11岁女童打赏主播近200万元。很多父母的辛苦钱,都被熊孩子这样败光了。
而且,一些主播贪图未成年人的打赏,利用其未成年心智不健全的弱点,故意使出了色诱、开黄腔等下流手段,导致网上妖孽丛生,严重毒化了网络社会的空气。
放任这种打赏行为,只会扰乱直播行业风气,损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今年年中最高法曾出台意见,未成年人的打赏支出,如果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相当于设置了一个“后悔通道”。
就在前不久,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也表示,将通过给用户设置冷静期,解决未成年人打赏的问题。
相较于最高法的“后悔权”和行业协会“冷静期”的规定,这次的《通知》在实名验证的基础上,整个封禁了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也就是说,哪怕是接近18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不得在直播平台进行打赏。
另一方面,《通知》发布主体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本身是网络直播平台的行业主管部门,所以这一监管要求的约束效力,比行业协会的自律规定,要强很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有望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同时也能对主播起到正向的引导作用。
当然还得看到,过去的一些案例中,未成年人的巨额打赏,很多都不是通过自己注册的实名账户来进行的,而是借用了家长的身份信息。对这类情况,又该如何有效限制呢?在打赏付款时,是否应该有诸如人脸识别等进一步的验证程序?
同时还得提醒的是,相关监管要求要落到实处,说到底还得平台配合。对平台来说,可以从打赏中抽成获益,在执行相关规定时,包括关闭未成年人账户打赏功能,对打赏额度按日或者按月进行限额,难免会缺乏积极的动力。所以在这种前提下,行业主管部门还进一步明确惩罚措施,为直播平台戴上紧箍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