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3-1期、3-2期離岸風電須承擔10%備用容量

经济部18日预告「备用供电容量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修正再生能源售电业者须设置备用供电容量之计算方式。图为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经济部18日预告「备用供电容量管理办法」修正草案,修正再生能源售电业者须设置备用供电容量之计算方式,由过去每年不固定的备用容量,改为定额备用容量,其中太阳光电业者3.3%、离岸风电10%等,生质能与地热则为15%,只要是转供给半导体、电子业的太阳光电及风电案场,都要承担相应备用容量义务。

官员说,适用须承担相应备用容量之案场,主要为区块开发3-1期、3-2期、以及大型太阳光电业者。

此外,该修正草案认可备用供电容量来源有三类,一为储能设施、二为需量反应、三为燃气发电。若无法自行设置储能设施或采取需量反应,选择以燃气发电装置作为备用供电容量,则可以向国营售电业、也就是台电采购。

经济部表示,自2017年「电业法」修法后,开放各电业可销售绿电给用户,而备用供电容量准备义务亦转由卖电给用户的电业共同负担,但依现行规定计算的各年度义务数额不一,不利各电业评估未来成本。为鼓励更多电业加入绿电市场,经济部检讨义务数额的计算公式,并提出本办法修正草案。

官员解释,在2017年以前,只有台电一家售电,所以台电负担全国备用容量;2017年之后,开放绿电业者售电给企业,因此,绿电业者也必须承担备用容量。惟先前的计算方式是按「尖峰日卖给用户用电量占比」计算,每年算出来须承担的备用容量都不一样,绿电业者反映很难估算成本,因此经济部决定检讨公式,将不固定改为定额。

依该修正草案,不同绿电售电给用户,须承担备用供电容量不同。太阳光电备用供电容量比例为3.3%、陆域风力为6.7%、离岸风力为10%、小水力为10%,国内一般废弃物及一般事业废弃物等直接利用或经处理所产生的能源为15%,生质能与地热能在2031年12月31日前完工并网者,备用供电容量比例为10%,在这之后完工并网者,备用供电容量比例为15%。

至于绿电业者如何达成备用容量?根据草案明定,绿电业者须承担备用容量数额须为可调度的资源,包括储能系统、需量反应,以及燃气机组。其中,燃气机组部分可以向台电购买。

官员举例,以500MW离岸风场为例,须承担备用容量为10%,也就是50MW,风电业者可以向台电购买50MW燃气机组容量。

据了解,修正内容已经再生能源业者达成共识,该修正草案将公告30天并收集各方意见之后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