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民合作抓車手 他因「取款時已遭鎖定」只被判刑5月
诈欺车手王姓男子先前与廖姓投资客相约台北市中山区面交30万元,遭廖男联手警方当场逮捕送办,检方侦结依违反洗钱防制法等罪嫌起诉,法院审理后却认定,王男仅涉犯伪造私文书罪,近日审结依法判王男徒刑5月。
警方调查,85岁廖姓男子在通讯软体LINE中点击投资广告,与自称投资公司营业员的诈团成员互加好友,诈团后续指示廖男面交现金以获取高额报酬,并称「储值越多报酬越高」,廖男误信诈欺话术,先后共分5次交付逾200万元现金,因迟未获取报酬,惊觉受骗,今年6月向中山分局警方报案求助。
员警介入后与廖男合作,向诈团提议加码投资30万元,约定6月18日下午4时在台北市中山区某速食店内面交,廖男带着警方准备的30万元假钞赴约,18岁王男则配戴伪造的专员工作证、带着伪造印章及收据出现,准备以某国际投资公司名义向廖男收款。
员警见时机成熟上前逮人,王男对于犯行坦承不讳,供称是受绰号「螺丝」、身分不明的诈欺上游人员指示取款,第一次做案就被逮,警询后依违反洗钱防制法、刑法诈欺罪等罪嫌将王男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
判决指出,法官认为王男涉犯行使伪造私文书、行使伪造特种文书、诈欺取财未遂等罪,3罪在同一犯罪决议及计划下行为,历程未中断,应认同一犯行,为想像竞合犯,从重论以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虽检方起诉意旨认王男涉嫌洗钱未遂罪,但从王男整体洗钱犯罪计划观察,廖男该次发现遭诈,未陷于错误,配合警方持假钞面交逮人,显见王男取款时已遭警方锁定,客观上即无再将赃款层转上游人员的可能,也无从实行洗钱罪中「掩饰、隐匿犯罪所得本质、来源、去向、所在」等构成要件。
王男与诈团侵害廖男财产,助长诈欺犯罪猖獗,危害社会治安,增加犯罪查缉及被害人求偿困难,本应重惩,但考量王男被动听命行事,犯后坦承犯行, 廖男该次配合警方诱捕王男并未实际受财产损失等情,法官审结依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判王男徒刑5月,如易科罚金以1000元折算1日。
员警见时机成熟上前逮人,王男对于犯行坦承不讳,供称是受绰号「螺丝」、身分不明的诈欺上游人员指示取款,第一次做案就被逮。记者李隆揆/翻摄
王男配戴伪造的专员工作证、带着伪造印章及收据出现,准备以某国际投资公司名义向廖男收款。记者李隆揆/翻摄
员警见时机成熟上前逮人,王男对于犯行坦承不讳,供称是受绰号「螺丝」、身分不明的诈欺上游人员指示取款,第一次做案就被逮。记者李隆揆/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