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变小三 养生馆板娘偷情鸡肉饭老板赔10万 高院再加50万
客人变小三,养生馆板娘偷情鸡肉饭老板。(示意图/shutterstock)
新竹一对林姓夫妻结婚多年,两人共同经营鸡肉饭店。林妻指控在隔壁养生馆工作的冯姓女子,明知丈夫是有配偶的人,却与林男发生不伦恋长达两年半,愤而提告求偿100万。新竹地院一审仅判冯女赔偿10万,林妻不服上诉,高院认为10万元显属过低,因此改判60万,全案确定。
据判决书指出,林姓夫妻在民国87年结婚,并于110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夫妻俩在新竹共同经营鸡肉饭店,林妻指控在隔壁养生馆工作之冯女,明知丈夫是有配偶之人,竟自105年至107年6月间,与丈夫以情侣关系同居并发生性行为,侵害她的配偶权,愤而提告求偿100万元。
冯女虽坦承与林男同居并发生性行为之事实,但称并不知道林男有配偶,且两人已于107年6、7月间分手,她因购置不动产而向银行抵押借款,又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影响收入,目前资力不佳,因此没有钱可以赔偿。
新竹地院一审时,仅判冯女赔偿10万,林妻不服上诉。
高院在开庭时传林妻之胞妹作证,其称曾在鸡肉饭店兼职,姊夫是老板,负责厨房部分,姊姊是老板娘,在柜台做会计出纳,她则负责柜台、收桌及上菜。她曾见过冯女,那时她在隔壁护肤店上班,姊夫只要上班时间有休息空档,就会出去抽烟,冯女也会出来打招呼,两人进而有认识有交谈。她也提及冯女曾到店内用餐过,因此有听过店内员工称呼姊姊为老板娘。
高院认为冯女明知隔壁鸡肉饭店是林姓夫妻共同经营,知悉其交往之林男为有配偶之人,还与其交往长达2年半,持续时间非短,对林妻造成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非轻,以及两造之身分、地位、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一审10万元,显属过低,因此改判60万,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