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军公劳保保费免税 财政部:要「3思」

财政部。(图/吴静君摄)

立委费鸿泰、全国教师总工会争取,将劳工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军人保险费免计入薪资所得课税,财政部预估税损30、40亿元,并提三大疑虑。

财政委员会明日将审查立委费鸿泰所提《所得税法》14条、17条修正案,提案作上述的修正。不过,财政部提3点,请费鸿泰再予评估。

一,现行人身保险费享有保险费列举扣除额及保险给付免税之双重优惠

个人之人身保险(含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及年金保险)及相关职业保险(军、公、教、劳工保险)之保险费,在2万4000元限额内,得申报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自综合所得总额中减除;受益人日后取得上开保险给付,并得免纳所得税,已提供双重租税优惠。

二,缴付保险费与提缴退休金的性质不同

退休金是为保障个人退休后的经济生活,于在职服务期间,自薪资提缴一定金额,并于退休时一次或分次领取,该提缴金额属退休金预缴性质,依据个人依退休有关的法律规定,自每月薪资提缴的退休金,不计入薪资所得课税,等到退休领取时按退职所得课税,该提缴的退休金累计金额与退职所得相关。

至于军、公、教及劳工保险之保险费,是透过风险转嫁机制,于军、公、教人员及劳工因生育、伤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等情形,可获得补偿或保障,且部分项目尚非必然发生,个人所取得的保险给付金额与缴交之保险费未必相当。

三,军、公、教人员及劳工依法缴付的保险费如修正为不得列报保险费列举扣除额,不利部分纳税义务人。

经分析发现,部分家户成员因留职停薪等因素无薪资收入,惟仍有缴付军、公、教及劳工保险的保险费的情形,或申报的薪资收入小于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或必要费用,提案将使该等申报户所缴付之军、公、教及劳工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申报列举扣除额,反而造成其税负增加。

军、公、教及劳工保险之保险费如比照退休金提缴制度,不计入提缴年度薪资收入,则日后取得的保险给付应予课税,以资衡平倘比照退休金提缴制度,军、公、教及劳工保险依规定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入提缴年度薪资收入,除依委员提案删除该等保险费得申报保险费列举扣除额规定外,为求衡平,现行该等保险给付的免税规定,应予配合删除,改为应予课税,以与现行退休金课税方式一致;惟此影响范围大,建议搜集更多意见后再进一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