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遭停職是政治操作? 內政部:法律明定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案一审宣判,其中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特殊洗钱罪、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图/报系资料照

宜兰县长林姿妙昨被依图利等罪重判12年6月,其中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成停职关键,国民党立委吴宗宪指出,内政部显然是政治思考、政治操作。内政部今表示,依法必须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此为法律所明定,无关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林姿妙因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罪,处有期徒刑7年、褫夺公权6年;犯特殊洗钱罪,处有期徒刑3年6月;犯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处有期徒2年6月、褫夺公权2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褫夺公权6年,内政部昨停止其县长职务。

内政部表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条规定,县市长涉嫌犯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之罪,无论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轻重,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内政部停止其职务,因此,依法必须停止林姿妙县长职务,此为法律所明定,无关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内政部说明,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款民选地方行政首长涉嫌犯内乱、外患、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或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之罪一审判刑应予停止职务规定,为考量其犯罪类型特殊性,与同条第2款的一般犯罪以刑度来认定有所不同,故为配合政府肃贪政风、预防组织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规定之犯罪类型,均应依法停止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