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國務院總理李強簽國務院令 劃明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大陆国务院总理李强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预计明年5月1日起实施。(新华社)

大陆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并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型及经营地域范围从事支付乐务,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涂政、倒费、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据新华社报导,大陆非银行支付机构近来快速发展,对于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促进非银行支付业规范发展,确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发挥其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等作用。

报导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共计6章60条。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据使用者提交的电子支付指示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大陆央行)批准,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

该条例也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条例还提到,为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帐户营运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大陆央行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及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及可溯源。

条例表示,要明确支付帐户、备付金、支付指示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帐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另,条例提出,要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使用者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依公平原则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保障使用者资金安全及资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及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并要妥善保存使用者资料及交易纪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还有,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帐户安全,防范支付帐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路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此外,条例还规定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贯彻大陆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明确大陆央行的监理职责、监理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应配合央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