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金铠被控性侵杀人未遂喊冤30年 声请释宪差1票被封杀

吕金铠被控性侵杀人未遂喊冤。(本报资料照片)

30年前男子吕金铠涉性侵杀害女大学生,他被判刑20年定谳,他主张当年舍弃上诉不合法,所适用之《刑事诉讼法》关于舍弃上诉权或撤回上诉者,丧失其上诉权的规定违宪,声请释宪,15位大法官8位认为不应受理、7位提不同意见,最后裁定不受理。

本案发生于1993年间,范姓女大学生应征家教,前往当时台北县中和市公寓面谈后丧命;检警追查,认为住户吕金铠与借住的友人陈锡卿涉有重嫌,检警指控,有妨害风化前科的陈男假释,投靠吕男;陈佯称找家教,与吕制伏范女并性侵得逞,另以卫生裤在范女颈部打死结,致范女窒息死亡。

一审判处陈、吕2人死刑,官司缠讼10多年,高院更六审认定是陈打死结后才导致范女死亡,判吕20年徒刑,陈死刑。吕在更六审判决后放弃上诉而定谳。

更七审委托刑事局鉴定DNA,发现死者下体没有吕精液,改认定吕并非共犯,仍判陈死刑;直至更十一审又认定陈、吕为共犯,判陈死刑,最高法院2009年间驳回陈上诉而定谳。

吕金铠声请释宪主张,刑事诉讼法规定容许刑事被告于宣判期日,未收受判决、亦未能知晓并斟酌详细判决理由之前提下,于法官宣示判决主文后,使其当庭决定舍弃上诉,但未规定法官应告知刑事被告舍弃上诉之法律效果,以及被告有受辩护人协助后,再为行使是否上诉之权利。

吕说,对于已选任辩护人或强制辩护案件之被告,法官并应确认被告之舍弃上诉已受辩护人协助,上开事项均为笔录应记载事项;且该规定未规定法官不得劝谕刑事被告舍弃上诉,为劝谕时,为笔录应记载事项。

吕指这些规定违反宪法第8条正当法律程序及第16条诉讼权保障之意旨,有抵触宪法之疑义,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

宪法法庭15位大法官审理后,裁定不受理,但许宗力、黄昭元及林俊益等7位大法官提不同意见书,认为声请意旨都已具体阐相关规定为何违宪,且本件声请也有其宪法上价值而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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