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口头约定常惹议 李涛遭控占地毁损

李涛。(翻摄自李艳秋的新闻夜总会脸书)

据媒体载,曾主持<2100全民开讲>的媒体人李涛,遭地主控告长期窃占土地,指称父母过世继承土地,去年整地发现被人偷盖鸟笼,舖石阶、安装照水灯、排水管等。李涛反驳,说是地主10多年前口头答应借他,现在翻脸不认人,双方各执一词,地主提告窃占、毁损罪,警方已受理,近日函送检方侦办。

法律评析

案例解析:

李涛声称会占用土地是因为获对方口头答应,这部分李涛必须证明地主曾口头答应,因为当初并没有签署书面,那就看有无其他在场人员听到或是有无手机对话纪录等,如果没有,民事上「李涛」必须负起拆屋还地和砍伐树木损害赔偿的责任。此外,无权占有土地部分,地主可主张「李涛」享有「土地使用收益」之利益,请求给付「相当于租金」之不当得利。

地主提告「窃占」和「毁损」的刑事责任,毁损指的是砍伐树木部分,刑法的「毁损器物罪」,是指毁弃、损坏或致令不堪用即构成。「窃占罪」的客体是不动产,其概念就如同窃盗罪,只不过窃盗罪的客体是动产。「窃」都有偷取的意思,原来动产或不动产是在所有人监督持有中,因为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排除了所有人之监督管领力,进而移入自己或第三人持有支配的行为。窃占最常见的典型例子就是占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其他如长期占用他人车位或未经其他住户同意在属于住户共用的大楼顶楼搭建加盖的违建房屋使用,相同的,一楼住户独占地下室也构成窃占罪。

至于,一楼住户未经其他住户同意,在大楼外墙钉置大型反板,是否窃占?法务部早期认为触犯窃占罪,但近期有见解认为房屋外墙仅属结构体之一部,并非房屋主体,对第二层楼房之外墙虽有侵害,但对于房屋整体,并未以自己之实力予以支配而加以窃占,不成例窃占罪。但无论如何,一楼住户要钉置大型看板,会占用其他层楼住户外墙,最好经其他楼层住户同意。另外,窃占国有地一样成立窃占罪,例如辟建高尔夫球场、休闲场或民宿等,扩延至公有土地。所以,只要「违反或未得所有权人同意」占用他人不动产,极可能成立窃占罪。

有时口语上会将「窃占」误称作「侵占」,刑法上有「窃盗罪」、「窃占罪」、「侵占」,三者构成要件不同,前面说,「窃盗罪」和「窃占罪」都是有「窃取」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是针对动产,后者是针对不动产。至于「侵占」和「窃盗」、「窃占」最大的不同在于:侵占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前提是「持有他人之物」,是行为人将持有他人之物据为己有,所以侵占的客体是本来就在自己持有当中,行为人有据为己有的意图,例如:A将苹果手机托友人B保管,B擅将手机卖掉并将卖得价金私吞。A男B女为男女朋友,交往中,B女之汽车供A男使用,分手后A男拒绝返还汽车。

「窃占」是窃取的不动产客体尚在他人持有,行为人在未经他人的同意下经由占用行为而破坏他人的持有,也就是在他人不知情之情况下占有他人的不动产,如本案例该地主主张「李涛」窃占其土地,是去年整地才发现自己的土地被占用来盖鸟笼。所以「窃占」罪,强调必须有持有之实现,举例:A趁B不注意将B已登记之不动产私自变更登记为自己名下,若该不动产尚在B持有中,A仅是取得法律形事上之登记名义人,A不成立窃占罪。又如,租用他人之土地使用,刚开始合法使用,后来基于所有之意图拒绝交还土地,因为没有破坏他人持有而实现自己持有的行为,所以不是窃占,是侵占。A受B之委托,代为管理房屋,后来,A基于窃盗之犯意,先偷取B所持有之所有权状和印鉴,再拿所有权状和印鉴卖给不知情的C,称是代B出售,A成立侵占罪和窃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