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委修选罢法「外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防止再有史雪燕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副干事长李坤城。(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皮心瑀/台北报导

南投县前议员史雪燕因违反《国籍法》规定,未在就职后于法定期限内放弃他国国籍,遭解除议员公职。民进党立委李坤城、王美惠为避免未来又有类似状况,提案《选罢法》修法,增订「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该案已于13日院会一读交付内政委员会审查。

根据提案说明,依据《国籍法》第20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市、县(市)、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直辖市政府、县政府;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但现行《选罢法》中,并无规定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而是采就职前办理放弃外国国籍,并于就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

提案中指出,若当事人刻意隐瞒或是相关机关人员不熟悉法令,未要求提出丧失国籍证明,以致就职后,必须解除职务及追讨溢领之薪资及相关费用的法律争议,为避免就职后再解职之法律争议,因此盼能比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27条之规定,增订「具有外国国籍者」,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史雪燕日前遭内政部以违反《国籍法》为由解除议员公职,她表示将提起行政救济。内政部则表示尊重,强调《国籍法》明定民选公职人员基于国家忠诚义务,须于就职后于法定期限内放弃他国国籍,「放弃户籍与放弃国籍是两件事」,史雪燕既然没有完成放弃他国国籍的法定义务,内政部必须依法解除其议员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