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强迫进购物站罚5万元 自由潜水违规带客最高喷20万
▲交通部修法,强化旅行业管理。(资料示意图/记者蔡仪洁摄)
记者李姿慧/台北报导
交通部预告修正「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部分条文,明订旅行社若强迫旅客进入或留置购物店购物,罚款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另旅行社使用游览车为符合驾驶工时或车辆使用规定,将可罚5万元。另自由潜水未持教练证明带客最高罚20万元。
为了保障旅客权益,交通部预告修正「发展观光条例裁罚标准」部分条文,包括旅行社办理旅游使用游览车,未于每日行程出发前依交通部公路局订定之检查纪录表执行,且情节重大,可罚5万元外,未符合游览车驾驶汽车运输业管理有关租用游览车驾驶勤务工时及车辆使用之规定,也可罚5万元,未揭露行程资讯内容也可罚3万元。
此外,旅行社若强迫旅客进入或留置购物店购物,罚款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旅行业未经揭露于旅游文件且未取得旅客同意,向旅客兜售或使第三人向旅客兜售物品,也新增罚款3万元;旅行业未依规定于投保履约保证保险10日内,依交通部观光署规定之格式填报保单资料,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新增开罚1万元。
另修法也明订违反从事水肺潜水或自由潜水活动应具该潜水活动相对能力证明,其中自由潜水活动每人每次指导人次4人为限;或增加1位符合水域游憩活动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之助教者,指导上限可增加为6人。另若未持教练证明带客,最高可罚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