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治薇收百萬陸資選立委 洩政府官員名冊…僅違個資法判8月

桃园市无党籍前立委候选人马治薇,去年4至11月多次赴陆接受中共指示,登记参选立法委员,分别以美金、泰达币等多种管道,收受陆资约新台币106万元作为选举经费,并提供我国机关资料作为回馈,桃园地检署日前依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反渗透法及国家安全法等罪嫌提起公诉。桃园地院今判决,依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非法搜集利用个人资料罪,处有期徒刑8月,另国安法及反渗透法部分则获判无罪,可上诉。

桃园地院说明,马治薇为今年1月第11届立法委员选举桃园市第一选区候选人,在去年4月前赴中国大陆时结识大陆地区名为「冰姐」、「阿浩」等人,后续在同年4月间至大陆地区时,先与「冰姐」、「阿浩」碰面,商议由马治薇提供我国政府组织人员资料等资讯,以换取「冰姐」、「阿浩」给与金钱上的资助。

返国后她透过管道取得「中华民国111年9月中央各机关国会联络名册」,含总统府、监察院、考试院、行政院、国家安全会议、国家安全局等行政机关及情治单位,内页载有「限公务使用,严禁转载」之文字,将名册拍照转存PDF档传送给「冰姐」、「阿浩」,并先后收受「冰姐」、「阿浩」的资助,以美金、泰达币等多种管道,收受陆资约新台币106万元作为选举经费。

针对违反个资法部分,法官认为马治薇虽否认犯行,但「冰姐」、「阿浩」非我国立法院人员,无与中央各部会人员联系之必要,却传送载有各部会、党团大量联络相关名册,将个人资料外泄至大陆地区,以此换取「冰姐」、「阿浩」的信任,并借此获得金钱资助,自有不法意图,衡酌马治薇犯罪后否认犯行的态度,处有期徒刑8月,犯罪所得美金及泰达币均依法没收或追征。

至于被起诉违反国安法、反渗透法部分,法官则认为,因马治薇提供中国大陆的联络名册文件并非政府核定之机密,而情治单位人员的名片也是公开资讯,与公务上应秘密之资料无涉,且尚无积极证据可认「冰姐」、「阿浩」为境外敌对势力之政党或其他诉求政治目的之组织、团体或其派遣之人,因此不另为无罪谕知,可上诉。对于桃园法院判决结果,桃园地检署表示待收到判决书后将依法提起上诉。

无党籍桃园市立委参选人马治薇今年初被控违反国家安全法等罪,桃园地院今宣判,依犯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之非法搜集利用个人资料罪,处有期徒刑8月。图/桃园市选委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