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隆鼻后皮肤坏死、眼球位移 医师判赔38万多

妙龄女隆鼻后皮肤坏死,医师遭判赔38万多元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5年前20多岁的庄姓女子接受微晶瓷隆鼻手术,但却造成左眼第3对脑神经麻痹、鼻部并前额皮肤坏死,刑事部分郭被依业务过失伤害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确定,民事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认定郭姓医师手术有过失,判决须赔偿医疗费用及精神慰抚金等共38万9381元确定。

庄女提告指称,2017年7月12日她到郭任职之医美诊所,进行晶亮瓷隆鼻微整型及肉毒杆菌等医美手术,郭为她鼻部注射晶亮瓷时,疏未于注射晶亮瓷前回抽测试,不慎将晶亮瓷注入该部位血管,致她当下左眼球位移外飘复视无法对焦。

庄女说,郭对急诊医护人员隐匿真相,佯称为她施打玻尿酸,延误救治,致伊受有左眼第3对脑神经麻痹、鼻部并前额皮肤坏死之伤害,须负赔偿责任。

一审新北地方法院及二审台湾高等法院,酌以卫生福利部医事审议委员会鉴定结果,认为庄女发生左眼球位移与前额瘀青,与郭作晶亮瓷注射隆鼻手术有因果关系,郭注射晶亮瓷在庄女出现疼痛反应时,未依医疗常规予以停止,须赔偿3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