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近视治成眼盲 医师判赔903万
一名女童求诊治近视最后却一眼失明,台北地院判诊所和医师要赔903万。(王己由摄)
一名9岁女童,因近视到一家眼科诊所求诊,配戴角膜塑型片后眼睛不适,杨姓医师因此开出类固醇眼药水让女童点用,却未告知有失明风险,更未追踪眼压,造成女童长期眼压过高、青光眼,导致左眼失明,案经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判眼科诊所和杨医师要连带赔偿903万多元。本案可上诉。
女童的父母提告主张,女童2013年2月15日因为左右眼近视到眼科诊所求诊,但杨姓医师诊疗后鼓吹他们自费接受「角膜塑型术」,要求购买夜戴型角膜塑型隐形眼镜,女童因此开始配戴角膜塑型片,但配戴后双眼不舒服,出现红肿、痒、痛等症状,回诊时杨却嘱咐继续配戴,此后持续开类固醇眼药水让女童改善眼睛不适。
不料,经过两年时间,女童在2015年2月,因左眼逐渐看不到,到台大医院挂急诊,经诊断因眼压长期过高,还有青光眼,造成视神经受损,左眼完全丧失视力,右眼视野仅剩4分之1、视力0.16。
女童父母认为,医师开类固醇眼药水给女童,却没有定期监测眼压,事前也未告知使用类固醇眼药水有失明的高风险,结果导致左眼失明,认为医师有过失,提告要求眼科诊所和医师要赔偿共2485万多元。
北院审理后,眼科诊所和杨医师都抗辩没有疏失,已善尽诊疗义务,杨还说不能排除是病患未遵照医嘱使用眼药水。法官认为,药物仿单上有注明长期使用会导致眼压升高、青光眼、视神经受损等,依诊所处方收据,医师两年来共开出22次类固醇眼药水,处方收据却没有任何警语或副作用说明,若医师有告知风险,父母爱女心切,岂有可能任意让女童长期点眼药水,认定杨未尽告知义务。
且依荣总和医审会鉴定,认为长期使用类固醇眼药水,应该定期检测眼压,才符合医疗常规;但女童诊所病历,完全没有检测眼压纪录,明显违反医疗常规,认定杨和诊所有医疗过失,判决得应赔偿女童803万多元;女童父母各50万,合计90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