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对县政府提告停止开发垃圾处理设施投资案 判决驳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报资料照片

曾建龙等14人诉请法院,请求判令新竹县政府作成命厂商停止「实施开发高效能垃圾处理设施」的行政处分,并求偿24万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无理由,判决驳回,可上诉。

新竹县政府为解决新竹县垃圾问题,在2019年10月8日办理「新竹县促进民间参与高效能垃圾处理设施投资BOO案」,打算透过引进民间资金及技术,兴建热处理设施处理废弃物,经审议,由台镕公司担任该案最优申请人。

台镕公司依该政策公告,另成立兴建营运之翰阳公司,并与新竹县政府签订开发案,提出环差报告送请县府的环评委员会会议审议,曾建龙等14人得知该公司不拟就开发案提出环说书送审,认为有规避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情事,于是寄发公民告知书,告知县府应执行职务。

2020年10月26县府未作成台镕公司或翰阳公司应改提送开发案环说书之决议,而迳为环差报告之实质审查,并作成限期补件再审之决议,曾建龙等人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县府作成命翰阳或台镕公司须提出开发案环说书送审,并于审查通过前停止实施此开发行为之行政处分及给付24万元。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台镕公司或翰阳公司已实施环评且已取得许可之开发行为,曾建龙等人的请求没有理由,且诉请判令县府支付律师费用10万元及对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有具体贡献之原告各1万元,共24万元,亦属无据,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