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回家的钱永远比欠的赌债少 2孩不养家暴父法官准了
拿回家的钱永远比欠的赌债少,2孩诉请不养家暴父,法官准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67岁男子阿国(化名)是2个孩子的父亲,因年迈无法工作,名下无财产,独自租屋居住,因而诉请孩子负起扶养义务。但孩子们指控,自幼由母亲扶养长大,父亲对家庭不关心,也因工作不稳定,拿回家里的钱永远比在外欠的赌债少,不顺他的意还会拿皮带抽打,时常听到债主来跟母亲讨钱,因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孩子们(A、B)指称,当年父亲趁母亲外出工作后,还把女人带回家里,后来他们都曾脚受伤骨折,父亲却也还是漠不关心,母亲才会心寒带,带着当时当时16岁及15岁的他们,一起离开那个家,之后与父亲未再有来往互动。
孩子A表示,自己目前离婚,育有一子,每个月薪资约4万左右,目前身体状况也不好,右腿有骨折过,还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问题,而母亲现年63岁,身体状况也不好,无收入,期间因创业失败,有负债,不仅每月要缴银行负债,还有家庭生活费用也需支付,真的没能力再负担父亲的扶养义务。
孩子B则说,因脚有骨折过,无法使力,目前从事保全工作,每月薪资约3万元,期间因创业失败,有负债,每个月缴银行负债1.6万元,加上房租、水电4及母亲伙食费等,已无能力再多加负担。
阿国则辩称,孩子们小的时候,他都有拿钱回家,也有负担扶养费用,其中一个孩子要结婚时,他有出小聘6万元,也有包办结婚的场地餐厅,餐厅共20多桌,有10桌都是他付的钱。
法官认,阿国否认孩子们的指控,但却无法举证以证明所说属实,勘认阿国在孩子们尚未成年时,无正当理由未善尽扶养义务,而且情节重大。因此,孩子们依民法第1118条之1第2项之规定,请求免除对阿国的扶养义务,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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