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传啪啪性爱片送女友 她娇喊「多10秒也好」下秒提告偷拍

男友传啪啪性爱片送女友,她娇喊「多10秒也好」下秒提告偷拍。(达志影像)

一名住在东部的陈姓男子与住在台北的女友谈远距恋爱,女方同意为了替男友解愁,必须要在她允许下,可以在做爱时拍影片纪念,但去年两人在台北相会,在某家民宿内做爱时,因女方喝醉,陈男未征得同意就拍下性爱片,事后还传给女方观赏,未料女友大怒,提告他偷拍。法庭审理时,女方承认两人常拍秀爱片,但这次她在酒醉下,男方未经她同意就偷拍,一审及二审法官均认妨害秘密罪成立,判陈男5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判决书记载,陈男与女友在民国109年2月间,在台北市松山区某民宿两人发生性行为时,趁着女友喝醉,在未经同意下,以手机录影方式,自背后偷拍身体背面至臀部全裸之性爱影片,事后又将影片传送给女友。

陈男传送了做爱画面,贴文「妳不要一直重复看喔」、「不是才10秒」;林女答复:「11秒」、「太晚拿手机录了,多10秒也好啊;哈哈哈」。陈男又贴:「因为很舒服临时才想录ㄉ」,林女回:「你这个大色魔」。女友看了后认为并未经过同意,于是向法院提告。

根据女方证称,她与男友是远距离恋爱,男友要求要视讯自慰达到高潮,她因为与家人同住,房间隔音很差,也不习惯,所以于先前就有建议见面时再拍影片,但前提是影片都要她知情且同意。

但女方表示,这部影片拍摄时她不知情也不省人事,当日她其实喝醉,翌日她连有发生性行为都不晓得,还问男友有没有生气。

女方证称,他们并没有每次性行为都拍,她只说过如果见面有需要再拍,当时没有说过每次都可以拍,这次不知情没有同意,不可能允许,一直到男友隔日离开松山回台东,她与男友都没有讨论过拍摄影片的事情。

男方则辩称,拍摄性爱影片是两人间性爱习惯,女友从未反对,且拍摄影片时,她明知也未表示反对,且他将影片传送给女友时,女友也很高兴,怎么会说不知道。律师也表示:陈男如果是偷拍,不致会传送影片给女友,且女方看到后,反而说做爱时间太短,显见她有概括同意、默示同意拍摄性爱影片,

台北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陈男于拍摄当下未取得女方同意,妨害秘密罪成立,判刑5月。陈男不服上诉。高等法院也认为原判决认事用法、量刑及没收均无不当,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