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套繪管制法令矛盾 不應追溯
政府施政最为人诟病的就是对人民不利之事项溯及既往,例如教育部国教署预计本月底公告准公幼第三期续约条件方案,即因倾向溯及既往引起幼教界反弹。笔者从事多年会计师,办过颇多名人遗产赠与税业务,发现政府以溯及既往的不利人民之法令解释,加诸于农地套绘管制之上,限制不能分割,以致无法地尽其利。
近年来,颇多人民继承自祖先的农地,因被占用盖屋出租,却仍需每年缴纳地价税,甚至百年后其子女还要缴纳遗产税。有些人深感不公,求助于我,希望解决农地诉请分割问题。虽经研究处理,却仍旧无法成功诉请法院判决分割,以致无法进行土地分割后要求占有者拆屋还地诉讼,归纳症结所在如下:
内政部于一○二年十月卅日发布行政命令称,不论于八十九年农业发展条例修正前或修正后取得农业用地,申请兴建农舍时点在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一○二年七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后,均应适用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农地套绘管制的规定,且追溯至民国九十年前取得建造农舍也要套绘管制,不得分割。
依内政部意旨,实为不利人民之行政命令追溯以前生效。一如通奸除罪化,倘尔后立院恢复通奸罪,是否要追究除罪化期间之通奸者?
但内政部国土管理署于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函示却指出,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规定申请兴建农舍之该笔农业用地面积不得小于○点二五公顷,该办法于农业发展条例八十九年修正后,若属六十九年核发之建造执照,「尚无上开规定之适用」,即「农地兴建农舍办法」不能追溯以前。
内政部对民国九十年发布之「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前后矛盾解释,致使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均采用内政部一○二年函释,追溯民国九十年以前判此农舍空地比之农业用地不得分割。甚至有法院判决分割,但地政事务所不予分割登记,而打到最高行政法院采取此追溯适用之行政命令,判地政事务所不予登记合法,牺牲人民权益。
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及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如今全国各地却有很多这种农地被占用违章盖屋,政府却以保护农业政策大帽子去套绘管制、限制不能分割,以致无法地尽其利,更是民怨四起,人民苦无解决之道。
如此不合时宜,窒碍难行之法令,应予检讨废除追溯适用,改由法院视个案现况判决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