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网友一夜激情后要报警 印度男陪她赴警局「告自己」获清白

女网友印度男子一夜激情后喊要报警对方陪她赴警局看着她「告自己」获清白。(中时资料库)

一名女子网路上结识台湾工作印度籍辛姓男子,双方再108年7月某日一起到租屋处过夜,当晚随即发生性关系,但女方却立刻在辛男的陪同下,前往警局报案提告性侵,辛男虽遭地检署起诉,但却喊冤双方是你情我愿下发收性行为,否则为何还替女方还替查警局地址,并陪同对方去「告自己」,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女方供词不一且证据不足,采信辛男供词,判处无罪。

根据判决书记载,辛男与女网友(A女)2人于民国108年7月24日晚间相约见面后,到辛男租屋处在房内抽烟、聊天。辛男询问A女是否可在住过夜,经A女应允后,分躺床铺两侧入睡。

但辛男却在在A女身后以抚摸胸部腰部等处之方式猥亵A女。A女惊醒后,旋以「Stop」、「What are you doing」、「Please stop」等语要求辛男罢手,但仍遭到对方性侵。A女挣扎起身后旋离开辛修伯之租屋处,并在辛男陪同下前往警局报案。

辛男辩称:是双方出于你情我愿之下所发生的,A女生换衣服时候没有避讳去浴室里面换,直接在被告的面前换,之后他们两个人睡觉的时候,彼此的接触自然而然发生了一些爱抚的行为,可能是爱抚的过程中弄伤了A女,而A女也无其他瘀伤,自己身上亦无A女反抗所留下之伤痕,且A女在房间内利用他去厕所时机,或用简讯通讯软体LINE等方式求救,但A女自己也说怕他的室友发现她在这里,这显然不合常理;另外,倘若今天真的有犯案,怎么可能陪同A女去警局,甚至去帮她查询警局的位置。

法官审理后认为,衡诸一般常情,A女可于案发当下或案发后立即向与被告同住之女性室友呼救或求助A女亦可于案发后使用手机拨打电话亲友求助或报警,而无须亲自前往派出所报案,已与常情有违。

法官也认为,A女既已决定前往派出所报案,大可自行搜寻邻近派出所之位置,或于离开被告住处后向他人询问,无需委由辛男查询派出所位置之理由。因此依A女于案发后与辛男同赴派出所报案之情形,与一般被害人遭性侵害后之反应大相迳庭,因此采信辛男说词,判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