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开曳引车拒拦查欲撞警 反责怪员警执勤太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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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杨姓女子货运曳引违规拒绝警方拦查,她开车驶离并企图冲撞员警,犯后她归咎员警执行职务太凶、态度不佳;一审认定她没有「强暴」行为判决无罪,二审认为她以曳引车胁迫员警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杨女在2018年5月26日下午,驾驶曳引车沿桃园芦竹区六福路行驶,她因违规停车及疑似超载等违规行为,被员警发现上前拦查欲进行交通稽查,杨女未立即停车,直至左转驶入六福路与油管路左边土场内才停车。

李姓员警要求杨女下车出示证件,并表示其所驾驶之曳引车应过磅,否则即视为拒磅,杨女倒车驶出土场离去而拒绝稽查,员警开启警报器尾随其后,沿途挥手、拍打车门示意她停车,同时通报请求支援。

杨女驾驶曳引车右转行驶南山路,并加速行驶,沿途闯越3个路口红灯号志,后来因支援警力到场,她将曳引车拦停于长兴路3段内侧车道,并有警车警用机车各2辆停放于其曳引车前方、后方等周遭位置,多名员警在其曳引车周遭。

员警以手写板书写「不下车破窗」等文字,举于曳引车车头驾驶座挡风玻璃警告杨女如不下车就要破窗,杨女将曳引车驶入对向车道离去,员警见状举枪朝曳引车右前方车轮射击4枪,与其他执勤警员再度驾车追捕,将杨女逮捕。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认为,杨女在警拦检时拒绝配合,甚至驾车回避,但与妨害公务罪所称「强暴」行为不同,判决无罪,二审台湾高等法院指出,杨女驾驶曳引车吓阻员警,使员警退避不敢靠近,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