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令人骄傲的法律人 考选部责无旁贷
(图/考试院提供)
律师及司法官第二试甫于去年12月13日放榜,司法官第三试口试将于1月14日举行。法律人之养成是笔者念兹在兹的课题,借此机会对当前考试制度及法学教育略表看法如下:
一、司律考试之精进空间
108年起律师及法官考试第一、二试合并举行;法官另有第三试口试。第一试为选择题,择优录取约前33%的考生,进行第二试实例题考试,最终再择优录取约33%的考生通过律师考试。法官当年度之需用名额约在每年4月底发布。
第一试的考科包含《宪法》、《刑法》、《民法》、《公司法》、法学英文等共15项科目。第二试考科:1、4大核心科目包含:公法、刑事法、民事法、商事法,一共800分,超过400分始能及格。2、选试科目任意选择一项。3、国文(作文)。
录取标准方面,律师:第二试应试科目分数为所选组别中的前33%,且4大核心科目超过400分。司法官:不采计选试科目,加总其他科目及第三试成绩后择优录取。
二、考选部避而不答的「400分门槛」及一试、二试保留机制
早在108年3月,笔者投书提及司律考试未效法医师、会计师、建筑师考试而增设一试、二试保留机制,对考生不公,考选部却始终充耳不闻。
最高行政法院于112年判决400分门槛合法,谓:「应考人无法期待对其有利的考试及格标准永不变动…考试主管机关有关考试资格及方法的规定,涉及考试的专业判断者,应给予适度的尊重,始符宪法五权分治彼此相维的精神」。
最高行似忽略了,400分机制所带来的隐患难以仅用机械式的法律原则来衡量,「五权分治」更可能成为考选部侵害考生权利的借口!最高行更忽略了行政法「政府和人民权益冲突时人民优先的原则!」
三、狭隘的考题宜解放多元
前述考试规则有许多令笔者不解之处。首先,一试所考之外文仅限于「法学英文」似显偏颇,应让应考人可自行选择应试的法学外文,法律人才有动机拥抱非英语的世界。
司法官未将选试科目纳入计分也令笔者想不透,司法官广泛学习有其重要;反倒是国文考科不必纳考,法学科目已足够测验考生之国文能力!
笔者从晚辈的一番话感受到骄傲的法律人应有的环境,「我不需要在当事人面前伪装我什么都懂,我可以承认自己不是最懂,但事务所中有最懂的人,我可以请他一起来回答你」。
现今超国界法及新兴领域案件层出不穷,司律考试应避免狭隘的考试领导教学,令教师感到惭愧。笔者建议:考选部宜适度减少传统法领域的占比,并广纳第二试及第三试之命题范围,避免考生因准备国家考试而忽略了学习广度。例如超国界法,即使是内国法案件,也有善用比较法增益司法官、律师智慧之空间。
四、法律考试与良制的差距
笔者认为,司法官口试中部分情境题可留待司法官学院教导。取而代之,可询问考生对于「法制迈向法治」之历史进程,例如Hilton v. Guyot一案(1895)美国首席大法官Fuller历久弥新之不同意见、Siro v. American Express (1923)是美国民事管辖的考古题(却仍出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Lotus Case(P.C.I.J.1926),涉及公海船舶碰撞的专属管辖权、Bobcock v. Jackson (1963)涉外民事侵权诉讼等等。
最后,笔者呼应前考选部长董保城建议「应加重第三试口试配分、延长口试时间」。(作者为法学教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