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男花3千帮候选人买票 法官为「这原因」减轻刑责

高雄高分院。(本报资料照)

澎湖县1名叶姓选民于20届澎湖县议员选举时,为了支持某候选人当选,花了3000元要其他选民帮忙投票,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交付贿赂罪,一审处有期徒刑1年7月,褫夺公权4年,他上诉盼获缓刑机会,高雄高分院审理时认为他符合于6个月内自首,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的规定,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5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第20届澎湖县议员第1选举区马公市选举竞争激烈,1名叶姓选民为澎湖县议员第1选区某马公市县议员候选人支持者,为了让该名候选人能顺利当选,于2022年10月底,以每票1000元要欧姓选民及他的太太及儿子投票给该名候选人,涉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1项交付贿赂罪,一审处有期徒刑1年7月,褫夺公权4年。

叶姓选民不服提出上诉,指出自己符合自首情形,且是基于个人情谊,帮助选情有困难的候选人,是一时思虑犯案,已无再犯之虞,希望法官能给他缓刑机会。

高雄高分院审理时,指该起案件为澎湖县调查站为查缉另件贿选案件,通知叶男以受贿者的身分到案,于检调机关尚不知他行贿犯罪嫌疑前,主动供出本案,符合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第4项前段,于6个月内自首,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的规定,加上他犯后始终坦认犯行,态度尚称良好,所交付之贿款金额、贿赂之投票权人非多,因此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缓刑5年,褫夺公权4年,缓刑期间应依检察官指定期间、方法,向公库支付5万元。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