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车汰旧换新补助 列收入

高雄国税局说明,有两种情况经常混淆,一种是「减征」、一种是「补助」,减征是非所得收入,属于购入的成本降低,可作为减项;若为补助款,则是购入新车后的补贴金额收入,属于「非营业收入」,仍然要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

举例来说,民众开设的运输公司,在今年6月报废了老旧大型柴油车,并购买同时符合「退还减征货物税」及「车辆汰旧换新补助」规定的新大型车,取得成本400万元,帐列固定资产,于同年7月取得退还减征的货物税额40万元,以及环境部汰旧换新补助款3.1万元。

国税局表示,该货物税退税额40万元应自资产成本400万元中减除,但环境部车辆汰换补助款3.1万元则应列为该公司2023年度非营业收入,不得自资产成本项下减除。

依货物税条例规定,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报废符合规定的大客车、大货车、大客货两用车、代用大客车、大型特种车,并购买新车且完成新领牌照登记者,可享有货物税减免,每辆减征40万元。但应征税额未达40万元者,减征税额以应征税额为限。

国税局指出,退还减征的货物税税额,实际上是购买车辆成本或费用的减少,并不是「所得」性质,应将该退还税额列为固定资产成本或当年度费用的减项。而车辆汰旧换新补助款,属于政府补助款性质,不得将该款项列为购买车辆成本或费用的减项,应列入营利事业2023年度「非营业收入」,并依所得税法规定,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