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重估 改物价认定基准

财政部最新公告营利事业资产重估价办法修正,物价指数的定义由原趸售物价指数改为生产者物价指数,自112年度起适用。图/本报资料照片

营利事业资产重估价申请程序

依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固定资产、递耗资产及无形资产遇物价上涨达25%时,得实施资产重估价。财政部最新公告营利事业资产重估价办法修正,物价指数的定义由原趸售物价指数改为生产者物价指数,自112年度起适用。

财政部每年都会依据行政院主计总处提供的物价指数编造发布「资产重估用物价倍数表」,进而标示出物价指数涨幅达25%以上的年度,营利事业如于该等年度取得,可申请办理资产重估。资产重估的好处,是重估增值差价免计入所得课征营所税,并可依规定增加折旧、耗竭或摊折额等损费。

财政部表示,需办理资产重估价的营利事业,应于会计年度终后第二个月起,一个月内提出申请,营利事业应检具资产重估价申请书,叙明设立日期、会计年度起讫日期及曾否办理资产重估价,向所在地国税局申请。

除了把物价指数基准由趸售物价改为生产者物价,本次财政部条文修正重点还包括明定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取得年度的认定规定,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建筑物,以受领该资产的年度为取得年度。

此外,财政部也明定资产原始取得部分与其增添部分应一并办理重估价;固定资产的各项重大组成部分,得依规定耐用年数单独提列折旧,因此删除原始取得部分与增添部分应合并计算该项资产重估价值的规定。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戴群伦表示,营利事业可办理重估的资产有三种类型,包括建筑物、机械、工具等固定资产;矿藏、森林、油井等递耗资产类型;及营业权、商标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营利事业应根据税务机关审定的资产重估价值,自重估年度结束日次日起调整原资产帐户,并将重估差价视为未实现重估增值,免予计入所得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另一方面,经重估价的资产,其提列折旧、耗竭或摊折额的方式,是以重估后的价值,并考量资产未使用年数、产量或工作时间、估列残值等因子,作为计算基础。

戴群伦提醒,相关资产于办理重估后,如果有发生转让、灭失或报废的情况,应将以前年度列入未实现重估增值,就转让、灭失或报废的金额,于发生事实的当年度转列为营业外收入,以免漏报课税所得而被补税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