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市府经发局长陈凯凌涉贪案二度请求具保 地院裁定出炉

台南市政府前经发局长陈凯凌涉贪被诉移审后,第二度请求具保仍被台南地院驳回。(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政府前经发局长陈凯凌涉嫌接受厂商性招待、喝花酒、索贿180万元被起诉,案移台南地院审理后,他除当庭认罪,还主动缴回不法所得,本月4日更二度请求具保停止羁押。不过,台南地院合议庭仍认为,陈凯凌涉犯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有逃亡、串证之虞,为确保此案后续审判程序进行及将来刑罚执行,驳回他的声请。

据了解,陈凯凌自去年12月羁押迄今已7个多月,此案台南地院预定于8月16日宣判。

陈凯凌的辩护律师主张,被告陈凯凌经台南地检署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审理中坦承犯行,加上原定传唤的证人,也因同案被告陈福成认罪协商后,无再行传唤的必要,自无与证人串供或灭证的可能;更何况被告配合缴回犯罪所得180万元,家中还有年迈父母及子女仰赖他的扶养照顾,因此声请具保停止羁押。

不过,合议庭认为,陈凯凌涉犯罪名包括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根据被告的过往经历,可见他有筹措相当现金的经济能力,案经新闻媒体广泛报导备受瞩目,预期陈有畏罪逃亡以规避后续审理程序进行及刑罚执行的可能性倍增,如不采取限制行动自由等相当措施,难以确保他会遵期到庭接受日后审判或执行程序,可见羁押原因仍然存在。

合议庭强调,为防止被告逃亡,以确保此案后续审判程序进行及将来刑罚执行,对陈采取拘束人身自由的措施,仍属相当且必要的手段,被告声请准予具保停止羁押,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