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府前经发局长陈凯凌贪污轻判 法官判决理由曝光
台南市政府前经发局长陈凯凌贪污案,台南地方法院今天判刑8年,褫夺公权5年。(本报资料照片)
台南市政府前经济发展局长陈凯凌被控接受厂商性招待、喝花酒及索贿180万元判刑8年,外界质疑轻判;对此,台南地方法院认为,陈凯凌犯后坦承犯行,表现悔意,加上又符合减刑规定,经考量他的智识程度、家庭及经济生活等状况,处刑8年,并宣告褫夺公权5年。
合议庭表示,陈凯凌于侦查中坦白犯行,又于法院审理中缴交180万元犯罪所得,以及在审判中自白洗钱犯罪,符合《贪污治罪条例》、修正前《洗钱防制法》减轻其刑的规定。
合议庭考量,陈凯凌明知身为公务员应廉洁自持、奉公守法,竟贪图不法金钱及利益,利用职务上的机会收受现金、接受酒店饮宴及性招待,并就来源不明的财产,故意不提出合理说明;且为提高银行贷款额度以取得折让款,与翁东明、陈福成等人利用不知情的地政士,在内政部地政司不动产成交案件实际资讯申报登录系统登载不实的交易总价,足以损害主管机关对不动产交易管理的正确性,也误导公众信赖上开系统所揭露的资讯,破坏实价登录制度之目的,还导致彰化商业银行台南分行误信核准贷款,因此受有损害,显见被告等人无视法纪、漠视他人财产权益的心态,所为破坏正常交易秩序不浅。
此外,被吿陈凯凌为隐匿前述折让款,更以投资为由,分次交付款项给他人,不仅增加犯罪查缉的困难,无形中也造成洗钱犯罪更加肆无忌惮,助长犯罪的猖獗,殊为不该。
不过,惟念陈凯凌犯后坦承犯行,表现悔意,并衡量他自承的智识程度、家庭及经济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处刑8年,并宣告褫夺公权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