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议长郭信良索贿重判13年 法官判决理由曝光
无党籍前台南市议长郭信良等人涉嫌在佃西自办市地重划案向业者廖坚志索贿,台南地院1日重判徒刑13年。(本报资料照片)
无党籍前台南市议长郭信良、台南市安南区佃西里长高进见被控在佃西自办市地重划案向业者廖坚志索贿1300万元,台南地方法院今(1日)对郭信良收贿重判13年,高进见收贿判刑9年、教唆伪证罪判6月。合议庭主要根据廖坚志的证词,认定郭信良、高进见共同犯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廖也因符合自首条件免除其刑。
一审强调,郭信良否认全部犯行;高进见仅坦承教唆伪证犯行,并否认不违背职务收贿犯行;廖坚志坦承全部犯行,此案犯罪事实依吴姓证人及卷内所附的客观证据均可证明,因此郭信良、高进见所辩部分均不可采。
一审认为,郭信良时任台南市议长,理应奉公守法、廉洁自守,善尽职责,竟与高进见共同贪图私利,收受高达1300万元的贿款,所为败坏官箴,重创公务员的廉洁形象,实应严予非难,且2人始终否认收受贿赂犯行,犯后态度难认良好;高进见所犯不违背职务收贿罪,因与廖坚志谈判及对公务员请托、施压均由郭信良为之,高进见参与情节较轻,也依刑法规定减轻其刑。
一审指出,郭信良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处有期徒刑13年,褫夺公权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万元没收;高进见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处刑9年,褫夺公权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650万元没收,又教唆犯伪证罪处刑6月;廖坚志不具公务员身分,对公务员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交付贿赂罪,免刑。
至于检方起诉主张,郭信良、高进见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藉势借端勒索财物罪,以及审理期间追加具体求刑15年,依卷内事证,此案较符合收贿者及行贿者意思表示合致后,由行贿者自愿交付款项给收贿者,并督促收贿者履行其职务上行为的态样,尚难推论郭信良以恫吓方式向廖坚志逼勒财物,使廖心生畏惧交付财物。
★未经判决确定,应推定为无罪。